弱勢與國家庇護
一、偷渡的女子為何那麼弱勢?
被毆打、凌虐、強奸、輪奸、逼拍A片、被逼賣淫等等,為何他們那麼可憐呢?因為他們無法尋求公權力救濟,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自己偷渡也犯法,他偷渡進去的那個國家會用種種刑法條款來處罰她,她怕坐牢啊!!!!甚至他的祖國,即他偷渡出來的那個國家,在知道他偷渡後,也不原諒她〈就像有些父母親不肯原諒犯錯的小孩一樣〉,通常是在她被遣送回國,或他被其他國家驅逐出境回國後,還要關押她呢!!!!
對那些人口販子或雞頭來說,欺負她們也是剛好而已,因為欺負她們不用付出成本,不會有不利,不會受處罰及關押等等。
二、辦假結婚到國外或境外想打工的女子也差不多
一到了國外境外,護照證件被扣,被拘禁,被逼賣淫或被逼拍A片,或被逼割除器官,那麼,想回國呢,護照被扣回不了國,想報警呢,假結婚在各國都是犯法,例如在台灣是犯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那麼,怕坐牢啊,只能任人擺佈了。
三、前面說的是不敢報警,還有些情形是報警沒有用!!!!
例如,對方是人數及勢力龐大的幫派,雖然理論上國家也有龐大的偵查機關及強制措施,但,對一個弱小的百姓來說,國家為你做的不會太多,那麼,你被害人去報警,會被斷手斷腳或被殺或連累家人,在殘廢或死亡後再把行為人繩之以法,那麼,對被害人來說,他不會有太高的意願,寧可選擇花錢消災或選擇繼續受害,如繼續賣淫等等。
四、那麼,應該怎麼做呢?-赦免及庇護
一般的尋求警察保護是沒有用的,因為,你等有了事再報警,警方來時己太遲了,故,應該先把偷渡或假結婚進入台灣的境外或國外的人的刑事責任給赦免,也把假結婚進入外國或境外的台灣人的責任給赦免,然後,依照台灣人口販運防治〈制〉法的規定,把被害人收容安置,讓他們居住在庇護所,而不是關起來,給他們居留權及工作權等等,並按其對把人口販子繩之以法的貢獻程度,按月給她們一筆錢好讓她們維持基本生活。
把人口販子的犯罪所得沒收,甚至沒收人口販子的全部財產,拿來補償被害人,台灣人口販運防治〈制〉法立的不錯,但缺點是使人為性交易的人口販運罪刑責太輕,只有五年,嚇阻力不夠,但它其他方面都立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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