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法拍香公證租賃契約
一、失敗的計畫
〈一〉頭期款+30萬,看共欠香多少,去公證借據
〈二〉付頭期款,其餘貸款
〈三〉租給香3500元,公證租賃契約20年〈3500*12*20=84萬的租金〉
〈四〉貸玉山25萬,付頭期款,再拿房子去抵押借款,還25+16=41萬:→此辦法不行,設定在抵押權之後的租賃,會被執行法院除去,這是強制執行法的規定。
準備要公證的借據及租賃契約
租賃最長是否為20年,民法§§449,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民法§§425,逕受強執執行,不是所有契約都可以,公證法§§13條1項1款及3款
強執§§98,設定於抵押權之後,租賃可能被除去
房仲賺6%,向賣方收4%,向買方收2%
二、13萬要寫壹拾叁萬
三、共有人有先買權,等人家通知,若受通知後,若價格高則等著拿錢,若價格低則行使先買權
四、未通知先買權人,卻在土地登記時切結已有通知,可能立偽造文書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因為土地登記規則“ 第
97 條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第五
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
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
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
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九百十九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
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
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
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
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
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
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舊,有新的〉◆ 第 9 條
依本法條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於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會同權利人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登記機關無須審查其通知或公告之文件。至未能會同申請之他共有人,無須於契約書及申請書上簽名,亦無須本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如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本法條第一項之部分共有人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二)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他共有人已領受之證明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欄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已領受對價補償之他共有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無對價或補償者,應於契約書記明事由,並記明「如有不實,共有人願負法律責任」後免於提出證明。至對價或補償之多寡,非登記機關之審查範圍。
(三)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而他共有人已死亡有繼承人或死亡絕嗣者,部分共有人得直接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繼承或遺產管理人登記。
(四)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已為其繼承人受領之證明時,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五)依本法條第一項或第六項規定得由部分共有人或同意調處之共有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申報人應繳清該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及有關稅費後,始得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六)申請合併之共有土地地價不一者,合併後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應以合併前各共有人所有土地之地價與各宗土地總地價之和之比計算,並不得影響原設定之他項權利。”
違背查封效力,若把土地房屋,查封後破壞房屋,有沒有違背查封效力,破壞的若是共有建物,那麼本便有毀損罪之適用,因為共有是存在每根草,每粒砂,每塊磁磚上。
五、天價〈超額〉增值稅及奢侈稅及要實價登錄
這是翁火輪先生在他的法拍屋及公正第三人拍賣入門及必勝〈翁火輪,編著,初版,高雄市:法院拍賣新聞報社,2001年〉第6頁及33~34寫到的,他提到,買法拍屋將來可能要負擔超額增值稅,因為所標購之土地,其標購之價錢,如低於當期政府....
奢侈稅,二年內不得賣出,要記得依平均地權條例去實價登錄,不然會被罰錢。
六、發至網上
有關的心得及文章,及應買狀,及支票,投標書也掃描後〈我指圖片檔的支票及投標書〉也發至网上。
申請土地登記的申請書及資料也直接或掃描後再發至网上。
法拍屋投標書書寫範例 谷哥搜尋
七、富貴險中求
告訴元,那是我的自由,我不喜歡人家管我的事
富貴險中求,大多數富豪都是由房地產致富
2012.10.6財產
電腦i3-2100,6G記憶體
數位DV一台,買時一萬多
1994年MARCH一台,〈欠元數萬〉
機車一台125CC
中壽,8股約200元
欠香29萬多
欠玉山大約16萬8千元
元欠兵9000元,要交玉山的錢
八,事前準備工作
公寓條例
第
24 條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
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公寓條例 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調地籍謄本,調使用分區
九、家事事件法
第十七條 (受託機關之調查義務及費用之核定 )
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
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
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本條,強制執行法應可以效法。
十、可以採通訊投標或網路投標
十一、甲有a地及a地上之b屋,a地被拍賣,或被賣給他人c,c與甲就a地視為有地上權或租賃權,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地或屋被拍賣或賣掉,視為有地上權或租賃權。
第 425- 1 條
(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
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
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
,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第 838- 1 條
(強制執行拍賣之協定)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
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
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
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十二、增加租金,債總,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
調鍾玫珊的個人卷宗,公法論文→卷宗,地價的標準,10%申報地價,本是報地價稅的標準,或是,六法全書→租賃。
土地法城市房租10%,定期租賃不可以增減,不定期租賃可以增減,
十三、分管契約及分割再變賣得錢
分管契約亦為法律行為,若違公序良俗者亦無效,§§820,826之1
持分割裁定便可以請法院拍賣,兵可以認諾及舉證證明根本無庸起訴,可以免費裁判費。即鑑價費好幾萬及裁判費1%
十四、把股票的概念套用在法拍屋上
因為,有時候會買到飆股,即,如台北法拍屋,2002至2012漲了兩倍多,但,也有可能買到地雷股,水餃股等等,如海砂屋,兇宅,輻射屋等等,故,要分散風險,有95%件的利潤,來填補5%件的損失,東方不亮西方亮,不至於全軍覆沒。
不要把全部雞蛋放在同一個藍子裏。
房子可能一直漲,沒有像股市有大漲後下跌前最後一棒的問題。
也可以,山頂上玩,有誰能贏,底部進場,不贏也難,等股票大跌,或跌至很低,再把法拍的資金挪到股票,如抵押等等方式。
銀行小額信貸,借人家錢,賺取利息及費用,20個中一兩個變呆帳,拿18、19個的利潤來補,仍賺錢。
房屋會漲價,例如,十年後漲一倍,這十年內還可以租人當包租公賺租金。
十五、若房客租金已一次付清,或以債抵租,或是設定低租金
一、民法,情事變更,契約成立後的情事變更
二、租賃部份,價值昇降,調高租金
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四、不當得利
五、侵佔、背信,因為他應該只收了3/4房租,卻收了4/4又不交給兵
約定,,一年給兵八千元,公寓大廈管理費,〈半年2300或2400〉地價稅及房屋稅、簡易修繕及其費用由他們出。
十六、當股神
戒含糖飲料,多喝水→要變瘦,可喝茶
戒p→要健康,及存錢省錢,98.5~101.10總共30萬
存錢→當股神,賺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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