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歸責于被害人的成功詐騙
一、
林鈺雄博士有談到這個理論
稍為求證,便知為假或知有可疑之處。
在詐騙罪的場合,被害人對行為人詐稱事項,己產生具體懷疑時,仍然投機性地處分自己的財產,就不應當讓行為人為最後的財產損失負擔犯罪既遂的責任。〈于小川2012〉
有常識便知道世上沒有這麼好的事。
八個少女被網友誘拐離家,一開始吃喝玩樂全由網友出錢,有常識的人都知道世上沒有這麼好的事,沒有白吃的午餐,後來,當然要求他們去援交賣淫支付開銷了。
二、
被害人疏于查證
趙男前年3月在酒店認識簡女,並秀出身分證,謊稱妻子過世,身分證因還沒更新,配偶欄才不是空白。簡女信以為真與趙男交往,雖前年10月征信社告知,趙男戶籍資料還有配偶姓名,仍堅信趙男是沒時間去辦死亡登記,4度與趙男到汽車旅館嘿咻。事後因親密照被趙妻發現,遭控通姦。
雖簡女堅稱不知趙男妻子沒死,但法官認為,趙妻若死亡,需處理遺產、身分問題,趙男不可能不向戶政機關登記,且簡女得知征信社調查結果後,就應知道趙男說謊,卻仍故意通姦,故判她6月徒刑。
三、
被騙四千萬台幣,約八百萬人民幣
例如,在三十年前,有個人,他因為繼承父親的財產,有了80萬人民幣的資產,這在當時臺灣已是富翁了,但是,他去找他當兵時的指揮官,指揮官介紹了兩個外省人給他認識,這兩個人自稱一個姓裴,一個姓楊,下面我們稱他為裴仔及楊仔。
這兩個人,告訴這個人,說他們黨政軍都通的,很有辦法,若他可以拿錢出來投資開公司,讓他們兩個去管理,可以賺很多錢。
他被誘惑了,因為這個人常幻想可以一夜致富,因為,他女兒由與他談話的過程中,便感受到,他覺得在某個地方有很好賺的行業在,只是他不知道而己,這個人真的有些問題。
當那兩個外省人告訴他,可以幫他變富有後,他信以為真,便去抵押土地房屋,開支票向親朋好友借貸,前前後後拿了約800萬人民幣給這兩個外省人,但最後,沒有賺到錢,因為票據法的關係被抓去關了約兩年,他不敢告那兩個外省人。
有不少外省人是每天賣臭豆腐及牛肉麵,每天只賺到微薄的收入,那兩個外省人卻因為機運,賺了幾百萬人民幣,卻一天的牢也不用坐。
他為何不肯告那兩個外省人呢?因為,當時黨政軍都由外省人掌握,他們又自稱與黨政軍都很熟,他怕告了後,自己被檢舉為匪諜,被抓去槍斃。
那麼,這個人有沒有可歸責事由呢?當然有囉,因為,那兩個外省人一開始告訴他「你很有才華,你很有能力,我們很崇拜你當你是偶像!!!」這種一般人都不會相信的話,他卻相信了,因為他有病,因為他有自戀型人格違常〈障礙〉,故,才會相信。
于小川2012:被害人對于欺騙行為不法的作用,于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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