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合宜嗎?
一、台灣
送人幾罐醬油,說她賄選,判三年。
過失致人輕微傷,也可以判刑。
散布淫穢物品也犯法,偷一塊錢也是刑法公訴罪。
二、大陸
三個十五歲少年強奸毆打少女,達三小時,檢察院根據司法解釋,說少男少女偶爾發生性關係,不算強奸。
空姐幫人代購物品判十一年。說他走私。
散布淫穢物品,只要點閱人數多一點,便可以重判,應如林山田博士所說,把色情影片物品當商品,只是要與未成年人隔絕,台灣兒少褔利法有規定
當媽媽桑判無期,又沒有逼良為娼,又沒有血親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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