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從的影像
壹,簡介
什麼是順從的影像呢????
一般人都會覺得,性侵害案,〈包括強制罪,妨害自由罪,強迫賣淫罪〉被害人對行為人應是不順從的,應是有機會逃便逃的,應是,一得到自由便會報警的
但,有時,有些被害人,反而是采配合,順從的態度,與行為人有說有笑,有機會逃脫而不逃脫
甚至為行為人去誘騙其它被害人〈美國實例,discovery及電影皆有報導,許春金博士犯罪學的書也有寫〉
故,被認為是自願〈因而使真正的加害人不成立強姦,或不成立妨害自由〉,或被認為是共犯〈如李春玲,如報業大王的孫女〉
因為,覺得違反常理,一個正常的被害人,不應是這樣,不應是順從,而應是不順從的,這才是常理
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有時,一些強迫,都不是那樣明顯,都沒有明顯的外觀
甚至,那種強迫,在加害人不在時,都還能夠對被害人生效,在加害人身上生效
臺灣彰化縣長卓伯源的妻子,林蓉蓉檢察官說 “不少性侵害案件後來被法院判決無罪,歸納其原因以被害人前後指述不一,被害人有脫逃機會未脫逃”〈聯1→2002年9月25日聯合報20版〉。
又指出“性侵害案件中各種細節都可能是未來上法庭佐證,譬如被害者如何逃離現場,關鍵差別很大,也會影響法官判決時自由心證,因為許多案件中,有時加害者會辯稱男女雙方發生關係是你情我願”〈聯1〉
為何有機會不逃啊???
因為「在等待下一個更好的機會」,因為「這個機會,若逃了,而失敗了,可能被殺,至少,也會被加緊防範或被毒打」,因為「酷刑猛於死」
臺灣的高利貸,便是有辦法逼被害人去賣淫還債,而且,他們就是有辦法,就是有法子走法律漏洞,你絕對沒有法子用強迫賣淫罪去處罰到他們
貳,美國報業大王女兒
有個美國報業大王女兒,被犯罪集團抓去輪奸淩虐,並被“馴化”,後來,犯罪集團的人問她,她要回家或要與犯罪集團一起”奮鬥”?
她怕若回答要回家,那麼,他們不只不會放她回家,還會激怒他們把她殺死,至少也打成殘廢,故,她回答要與他們一起奮鬥,當他們要去搶銀行時,問她要不要一起去,再一次的,她怕若回答不要,會激怒他們而被殺,故與他們一起搶銀行,還被監視器錄下,被起訴、判刑。
他覺得順從他們,可以使他們暫時不殺害她。
參,主子與奴隸,奴隸討好主子,及馴化階段
當一個善良的人成為被害人(如人口販運或妨害自由等等暴力犯罪),當被害人覺得無足夠的力量去嚇阻行為人再來加害他時,被害人便被馴化而成了恐懼的奴隸,行為人成了主子,奴隸會去討好主子、巴結主子、討主子歡心,希望主子不要再來加害她。
而且,一個被害人若去討好行為人,通常不只不會即受害(不會再被毆打),而且行為人還可以給他褔利呢!!!!!可以給他褔利或不要取消已給他或曾給他的褔利,因為人都趨利避害,故被害人會順從。
怕激怒行為人,怕若不順從後,不只”又”被打,甚至重傷成殘廢或被殺死。
有人會問,行為人還能給被害人褔利嗎?
我說當然囉!!!!妨害自由、綁架勒索的行為人都能夠去買好點的東西(或被害人想吃的東西)如麥當勞給被害人吃,或能讓被害人看電視,人口販運或強迫賣淫的被害人能夠讓被害人放假出去逛街,或多分點錢給她,或減少工時或生病時帶她去看醫生。
怕不順從,不討好主動,主子又會再來打她,甚至若因為不順從而激怒主子,主子還可能做出更嚴重的事如把她打成殘廢,甚至殺死她。
肆,妨害自由的案例
在臺灣,2010年1月破獲一個暴力討債集團,警方指出,尤國寶自稱是竹聯幫地堂份子,夥同弟弟尤國忠(四十七歲)、男子黃文亮(四十九歲)、謝耀忠(四十一歲)等人,在臺北市大同區成立合法的應收帳款公司,並以協商債務名義約被害人到派出所附近見面,降低被害人心防後立刻把人押走,使用暴力手段強迫簽下本票、借據等債務憑證。
尤國寶等嫌知道暴力討債可能惹上官司,因而先以暴力對待被害人;等到對方屈服簽本票時,就以錄影機拍攝整個平和的過程,一旦被害人告上法院,尤等人立即拿出影帶自保,矢口否認暴力討債。(聯合報2010)
嫌犯所拍下的正是”順從的影像”,雖然我沒有看到錄影帶,但我在這裡,便可以保證,在影帶中,被害人一定也有跟行為人(嫌犯)”有說有笑”
因為,行為人跟他開玩笑,跟他說話時,被害人覺得若不順從,若不服從,若不表達善意,若不理行為人的話,(又)會被打甚至被殺。
伍,李春玲與繼續效力
吳丹紅博士在一編文章中,提到李春玲的故事,李春玲遇到一個專門殺害小姐劫財的犯罪集團,在即將被殺害時,李春玲哀求若他們不殺她,她便去為他們騙其它小姐讓他們殺、讓他們劫財,她也真的那樣做了,結果被當成共犯被判死刑,之所以會被判死刑,是因為,李春玲有機會逃脫(甚至可能一個人都自由活動了,都走過警察局門口了)但卻沒有逃脫,反而一件一件的做下去,所以被判了死刑。
其實,個人看法,李春玲可能連脅從犯也不成立的,因為,若人家說”你不為我們做事,我們便殺了你”,這樣才是脅從犯,但,李春玲則是,人家沒有逼他幫忙犯罪,只是要殺她,她”主動”提出要”幫忙”他們犯法的,事實上李春玲並不是脅從犯,而是”順從的影像”,這是一個期待可能性的問題,應減免罪責,因為無法期待李春玲在即將被殺死時為保命不那樣做。
林鈺雄博士談到繼續效力,在他的刑事訴訟法書中,為了讓我的文章通順,我不引用,我用自己的話把他的意思表達出來,即,暴力脅迫是有繼續效力的,如,一個人,一個被告,在公安局裡,被公安刑訊逼供,承認他有強姦被害人(實際上他沒有,不是他做的),但到了檢察院,檢察官問他是不是他做的,他因為怕翻供後,又會被公安提出來再刑求一遍,故,無法期待他會去選擇再受一次皮肉之苦。
李春玲有機會逃脫為何不逃脫?也許,他因為自己也犯了法,雖然當時真的不能怪他,他只是怕死,雖然他的生命沒有比其它被害人的生命要有價值!!!!!但,因為犯了法,怕逃脫後報警,立刻要被送去審判!!!!如同我們要問,被告在檢察官面前為何不翻供,為何又自白他沒有做過的犯罪一樣,皆是為了趨利避害。
陸,為何有機會呼救而不呼救及跟行為人有說有笑?
怕被毆打,甚至殺她滅口,或怕他或他們不放她走,或怕他們改變主意不放她走了,若覺得她事後會去報警的話
故,她才不呼救,才有說有笑,想讓他或他們覺得她事後不會報警
若他們覺得她事後會去報警的話,可能會殺他滅口的,故,她要讓他們覺得她事後是不會去報警的,故才有說有笑,才有機會呼救而不呼救,因為呼救未必會得救,即使得救,也可能已受傷或被打成殘廢了。
那麼,取得他們信任後〈即讓他或他們覺得她事後不會報警〉,讓他們放她走後,再去報警,便沒有滅口的必要了。
若不有說有笑,怕他們改變主意把她帶走。進而殺害滅口。
柒,舊文章整理
性侵害案,性攻擊案,大多伴隨著或長或短的剝奪被害人的自由行動,有些性侵害案,被害人還被加害人長期拘禁的,外國有二件案件,皆為加害人因為其它案件被羈押或關押在看守所,在牢裡,而有少女被加害人關在被害人家中,其它人,包括檢警皆不知道,而加害人,被告又沒有說出來,故被害少女因為沒有食物而活活餓死的案例,
故可以說,被害人皆或長或短的處在加害人的實力控制之下,而加害人為了逼被害人就範,往往採用暴力威脅,羞辱,淩虐的方式,而人都是趨利避害的
被害人在經歷過淩虐之後,大都會屈服,因為無法忍受淩辱的痛苦,如同刑求逼供往往能夠逼被告去承認自己未做過的犯行一樣,中外皆然
經歷淩辱是一件痛苦的回憶,人皆趨利避害,被害人在屈服後,因為怕再被淩辱,為了避害,往往會去對加害人採取順從、討好的態度,因為他被淩辱後,己怕到,害怕,不想再被淩辱,故會害怕再去激怒、惹惱加害人,而會去對加害人採取順從,討好的態度
但,我想到的是,在一些被害人,被強姦,被逼賣淫,被逼拍黃碟,檢察官及法官,會不會因為被害人曾對加害人有順從,討好的態度,而認為被害人為自願,故對加害人不起訴或判無罪
若真有這種事,那我想,真是人間慘事了,因為被告逍遙法外,被害人的冤屈無法獲得平反
被害人怕自己又被加害人認為不聽話,而再度加以淩辱,再度去經歷痛苦的事,是一件讓人不堪的事
例如,慰安婦,原本以為是去從事護理或勞動工作,到了目的地,才知道是要居於類似性奴隸的地位,這些少女不肯,便被關押起來,不給他們飯吃,過了幾天,這些少女餓了幾天後,便開始有少女因為忍不住挨餓的痛苦而屈服,因為不屈服便要活活餓死
故,要用淩辱的方式,暴力威脅的方式,去逼人就範,屈服,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
如同刑求逼供,通常也能夠使偵查者拿到他想要的自白一樣
而,被害人會去對加害人採取順從,討好的態度,也不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因為人都是趨利避害的
因為,怕自己若不採取順從,討好的態度,會激怒,惹惱加害人,被認為不聽話,被認為欠修理,而又被再度淩辱,再度去經歷那些另人無法忍受的痛苦
前面提到繼續效力,林鈺雄博士在書中的那段話的意思是,有些被告,被警員刑求逼供而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不實自白,到了檢察官那裡,雖然檢察官沒有刑求逼供,因為實際上也很少檢察官會刑求逼供,因為檢察官是有客觀性義務,要守法定主義,且具有准司法官屬性的
而,被告在警員那裡,被警員刑求逼供而自白,到了檢察官那裡,雖沒有被檢察官刑求逼供,卻照樣自白他有犯法〈實際上他沒有犯法〉
而為什麼呢???
因為,他怕若在檢察官那裡翻供,會被警員借提出來再修理,故他「害怕」,因為我們「不可能期待被告再受一次皮肉之苦」〈林刑163〉
同樣的道理,被害人之所以會對加害人採取順從,討好,甚至被逼拍黃碟時,在黃碟中還採取主動,積極的「配合」態度,也是同樣的道理,因為被害人之前已被「淩辱」一次,數次,甚至被虐待很長的時間了,我們不可能期待被告再受一次不堪的皮肉之苦
被害人之所以順從,討好,主動,積極,配合,只因為,「不想再受一次痛苦的皮肉之苦」
被告在檢察官那裡,亦即被檢察官訊問時,之所以不敢翻供,是因為怕又被警員借提出來「修理」
被害人,在經歷百般淩虐之後,之所以會對加害人採取順從,討好,主動,積極,配合的態度,是因為怕被認為「不聽話」而又被淩虐
兩害相權取其輕,
雖然,被迫去賣淫,被迫與人發生性關係,被迫拍黃碟,被迫當慰安婦,對被害人來說,也是一種淩辱
但是,若不肯就範,將會受到加害人所施加的,更殘忍,更痛苦,更令人不堪,甚至會讓人精神崩潰的淩辱
兩害相權取其輕,只得就範,服從,順從
被害人與加害者妥協,與其「配合」,可以換來加害者不再「虐待」她,而能夠在某種意義上來說較「善待」她
人都是趨利避害的
「不被虐待」,豈非是「避害」,「較被善待」豈非是「趨利」
報業大王女兒在人家問她,是要回家或一起奮鬥時,雖她想回家,但她根本不敢講出這個回答,因為,對方可能是在試探她,當她不肯留下而想回家,或說膽敢說出想回家時,會遭到報復或更大惡害
另件較有意思案件為「擄人勒贖案件
證明女嫌受迫參與」
〈自由28〉
有個女的,被男友逼迫協助看管擄人勒贖的受害人,因此也被當嫌犯起訴。
後來公設辯護人查出其男友個性十份兇殘,在被害人被囚期間,被淩虐,後來在其女友身上也找到被虐痕跡,且與被害人身上痕跡相近。
因此公設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向審判長聲請當庭勘驗〈注,即勘驗女嫌,即看管者,即擄人者;的女友,大腿外側的傷痕〉,這項證據也扭轉了法官們原本的有罪認定,歷經一,二審後,均經無罪定讞。
如今黃女〈,注,即被判無罪的擄人者的女友〉已拋開這段惡夢,返回臺北與家人團聚,重新開始新的生活,她告訴法官,這全靠公設辯護人幫忙。〈自由28〉
也有人會問,既然她是被逼替男友看守被害人,為何不去報警,即然是被迫的!!!
但這又牽涉到期待可能性的問題了,不是有沒有機會去報警,而是敢不敢去的問題,是期待可能性的問題了!!!
因為,被警方查獲再全盤托出真相,不會被報復,因為是警方問她她才說的。
但若去報,警,害男友被查獲,人會恨死她,會報復;的。
〈自由28→自由時報,2003年12月28日,第20頁〉
而被害人在受到暴力脅迫中,會有很多行為,是會被一般人,認為是不合常理甚至是難以置信的,不只是〈因為害怕被報復修理而會去〉主動與歹徒,加害人,有說有笑,甚至是去積極,討好,「配合」,「迎合加害人之意思」行動,因而雖加害人不會放她走,但至少能讓自己好過一點,少吃點苦頭。〈因她現在被人拘禁,控制,人家跟她說什麼,她不用說不理人家,即使裝一副臉,也會被淩虐,被毒打的的,我想對於這種心理上的反應,那些控制,或強迫人賣淫的犯人,或是強姦累犯,一定也會有這種相同的理解〉。
我的意思是,若把被害人這些舉動,在法律評價上,認定為“不合常理”,認定為“被害人為自願的”,那麼,我只能說一句話,法律不只未給人幸褔,還成了加害可憐人的幫兇。
若是大量的搜集這種處在暴力威脅的情形下,真可以找到很多相同或類似的被害人反應的,尤其是人也被拘禁的情形下,因為加害人,不給被害人飯吃,被害人便要餓死。不只如此,還有很多淩辱及虐待,都會讓人害怕及痛苦的
以及在「不呼救」及犯罪心理中提到的,有機會向警車或路人呼救而不呼救,及,有機會逃脫而不逃脫
因為加害人在身邊,而繼續效力,在加害人在身邊時,會很強烈的
故,有時在法庭上作證時,有時被害人在陳述時,會叫被告〈加害人〉退庭的,因為想避免被害人因為看到加害人而害怕而影響作證,臺灣及英國刑訴都有這樣的規定
而繼續效力,在被害人遠離加害人後,則會隨時間而減弱
在臺灣,當兵時,連長,班長,都有法子用抗命罪,〈當兵時,事情是可大可小的〉,放假,禁閉,以及適度給予自由或緊縮自由,加強拘束,限制,來管理,命令士兵,用獎懲來管理,命令,指揮了,能夠讓士兵主動去討好班長,連長們了,
用犯法手段當然更可以了,犯法手段,用暴力威脅,又何嘗不可以呢??只怕效果更大更好了。
更可讓被害人恐懼,服從及討好了。
那個替男友看管被害人的女嫌,「不敢逃」,「不敢報警」,「不敢不替男友看管被害人」,因為→「怕被報復」
只有他的男友〈加害人〉,被捕〈而且不是因為她的檢舉才被捕,若是因為她的檢舉才被捕,她怕會被報復的〉,才是她的恐懼及痛苦的結束
犯罪心理學及期待可能性
有部港劇〈應該是港劇吧?????,我也不知那部片子的名字,若有人知,望來信告知〉,有個人的老婆到加拿大〈應該是加拿大吧???〉去遊玩或工作時,被歹徒,被一夥人控制,成為黃碟的女主角
他到加拿大去找他妻子,因為他妻子失蹤了,結果在北美錄影帶店;;竟看到她妻子拍的色情錄影帶,因為他妻子在美國被幾個白人控制拍色情錄音帶,但在錄影帶中,他妻子也是有說有笑,與加害他的白人,似乎很親密,似乎她不只是自願,還是很樂意做那些不堪入目,很侵害自己的事。
他的老婆被人控制,在錄影帶中,裸露身體,一副很風騷的樣子撫摸自己胸部
難道他老婆是自願,是樂意的,
當然不是,他老婆被人控制,怕被淩辱或毒打,才積極去配合對方,希望日子好過一點
有時連逃跑都不敢的,怕被抓回後被淩辱毒打的更慘
故,有些強姦案被害人才有機會呼救不呼救,有機會脫逃不脫逃,怕又被抓回毒打淩辱報復,或怕對方因為惱羞成怒而「當場」殺害她
最安全的做法是,加害人釋放她後,她才去警局報案
此時繼續效力已消失,而且她已報案,滅口也無用,反正已知是誰涉嫌,而且對方不在身邊,不會「當場」惱羞成怒
我引一件臺灣的妨害自由刑案
有一個女;的,被“軟禁在廁所內長達四十小時”,被害人指出,兩個男子,“合力將她綁起來關在廁所,不給食物吃,只能靠喝廁所自來水來充饑”〈中時1→3/0922,中國時報,a9版〉
我特別勾出一句話“只能靠喝廁所自來水來充饑”,在這種怕被餓死的饑餓狀態下,根本不用對被害人以力量壓制,只需以提供食物交換,便可以達到姦淫的目的甚至還能讓被害人〈為了有食物吃而不被餓死而〉“主動討好”更不用說有說有笑更是容易了
我想特別指出的是,在刑事犯罪過程中,常常會有暴力威脅的存在,而「被害人處在暴力威脅下所產生的心理變化」,影響了被害人的行為舉止,影響到被告能否被定罪,因為被告會用被害人的「反常」言行來抗辯
這些反常行為用犯罪心理學來說反而是「正常」的
故我覺得有加以特別研究的必要,才能解釋為何被害人有機會逃脫而不逃脫,為何與加害人「有說有笑」,為何在過程中還去為加害人做事
被害人在自由被拘束的情形下,在暴力威脅的恐懼下,怕不服從,不順從,不討好會招致,或擴大會受到暴力毆打或殺害,怕激怒加害人,刺激加害人
而虛與蛇委,取得加害人信任,或緩和加害人情緒,怕加害人情緒失控,或討好加害人,可讓自己少吃苦頭,或避免自己被毆打,被殺害,或避免自己被打的更;慘,減輕自己受到;的惡害
所以被害人才會與加害人有說有笑,才會有機會逃脫而不逃脫,甚至還為加害人去買東西,或為加害人去欺騙其它被害人,為虎作倀,加大加害人造成的損害〈發生在美國的實例,一個被害少女還為加害人去騙其它女性,使好幾個女性也成為受害人〉,她也是有很多次機會可以逃脫,可以呼救,但她都沒有做,反而去幫加害人騙其它被害人,因為她害怕,「不敢逃」,「不敢呼救」,「不敢不幫加害人去騙其它被害人」
因為被暴力威脅,是被施以惡害,有些事加害人不用明講,被害人自己便會覺得的,〈如,在不呼救及犯罪心理學中提到的,商量死亡的劉芸,她覺得加害人一定會殺她,一定不會讓她活著離開,故自行選擇服毒自殺〉若不配合,或配合態度不佳,將被惡害,如重傷害
而且有時被害人會覺得她可能只有一一次配合機會, 若不配合,或配合態度不好,將無機會
害怕,不服從,會被虐待,被毒打,殺害,不讓她休息一段很長時間
他不配合,不理人家,不在過程中也與人家有說有笑,怕會激怒對方,怕對方會生氣,不悅,即使他在完成工作後,仍怕人家仍然不履行諾言,不給他東西吃,不給他休息,不給足夠禦寒設備,故才會這麼服從,這麼配合,這麼討好
會去討好對方,向對方示好,因為怕激怒對方,怕對方毀約,因為不高興,生氣而毀約,怕激怒對方而被殺害,或被傷害
被逼拍黃碟,拍的不好,拍得對方不滿意,便一再重拍,一再NG,讓她餓著肚子,不讓她吃飯,不讓她休息,一再重拍,不讓她睡覺,還打她
故,在錄影帶中雖是被逼的,卻看起來一副順從樂意,還笑臉迎人的樣子,為了能夠休息,吃東西,不被毆打,為了趨利避害
甚至讓他很冷,不給她足夠衣服穿,如港劇火舞風雲中的劇情一樣
不給足;夠禦寒及換洗衣物
若不配合,不合作,拍的效果對方不滿意
人會趨利避害,在加害人控制下,處於加害人暴力脅迫下時,會去討好加害人,讓自己好過點,少受皮肉之苦,畢竟現在命懸敵手,不理人家,會激怒人家,導致自己被淩辱,被殺,被毆打
在不停的暴力威脅及羞辱下,一個人很容易精神崩潰,喪失抵抗力,很容易恐懼,害怕再受皮肉之苦,不如「乖乖聽話」,才會「日子好過一點」
一個女性受害人,在暴力脅迫下屈服了,願意去賣淫,也就是被強迫賣淫,但,他屈服後,加害人便不會再對他施暴力脅迫了
但,這並不代表她是自願賣淫的,雖表面上看來她順從,似乎是自願
但她其實是不敢反抗,因為,她知道她一旦拒絕賣淫,或試圖逃走,便會遭遇到暴力脅迫,她害怕,故,不敢反抗,故順從,她並不是真的自願賣淫
聯合報2010:討債集團保險箱 藏6000萬現金【聯合報╱記者廖炳棋/臺北報導】20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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