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檢察官,如果我是法官 ~ If I were a Prosecutor,if I were a Judge!
如果我是檢察官,倘若有以下遞交給監察院的陳訴書1、陳訴書2、陳訴書3、陳訴書4等瀆職事實及證據,二話不說,直接依法辦理,依法起訴以下共8位檢察官3位檢察長5位法官等瀆職罪。
如果我是法官,倘若有某位剛正不阿的檢察官,起訴以下共8位檢察官3位檢察長5位法官,二話不說,直接依法辦理,依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第124條及第125條判決瀆職罪成立。
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法官枉法裁判之判決等)
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如:檢察官枉法簽結,該起訴而不起訴等)
監察院處理案件情況 :
99/4/6 本人於上午至監察院遞陳訴書1、陳訴書2,建請彈劾下列瀆職案,建請監察院祭出「彈劾」。
99/4/15 收到監察院4月14日回函副本,發文字號:(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62923號,行文法務部要求著手調查司法陳訴書1、2的事實。
99/4/28 收到法務部4月27日回函副本,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0999017002號,行文高檢署要求著手調查司法陳訴書1、2的事實。陳訴書1:控訴高檢檢察長顏大和,高檢地股檢察官,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陳訴書2:控訴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列股檢察官陳淑雲,律股檢察官郭麗娟,北院法官吳勇毅等共4位檢察官1位檢察長1位法官瀆職事實。
監察院處理案件情況 :
99/4/20 本人於上午至監察院遞陳訴書3、陳訴書4,建請彈劾下列瀆職案,建請監
察院祭出「彈劾」。
99/5/6 收到監察院5月5日回函副本,發文字號:(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06157號,行文法務部要求著手調查司法陳訴書3的事實。但,忽略司法陳訴書4的陳情案件,也未做處理。
99/5/21 收到法務部5月19日回函副本,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0999020686號,行文高檢署要求著手調查陳訴書3的事實。陳訴書3:控訴北檢宇股檢察官鄧巧羚、列股檢察官陳淑雲、檢察長林玲玉等共2位檢察官1位檢察長瀆職事實。
99/5/27 收到監察院5月21日回函副本,發文字號:(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06736號,行文法務部要求著手調查司法陳訴書4的事實。
99/6/1 收到法務部5月31日回函副本,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0999023577號,行文高檢署要求著手調查陳訴書4的事實。陳訴書4:控訴士院勤股法官張國棟,國股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士檢安股檢察官薛嘉珩,宏股檢察官蔡如惠,宿股檢察官陳銘鋒,安股檢察官薛嘉珩,檢察長蔡清祥等共3位檢察官1位檢察長4位法官瀆職事實。
l 進度:
陳訴書1、陳訴書2至今已2個月多,高檢署尚無任何回覆。高檢署會辦自己嗎?
陳訴書4,至今2個月尚無任何回覆。
l 進度:
陳訴書3至今2個月回覆,如下所述,還在睜眼說瞎話,還在官官相護。
99/6/18 收到臺北地方檢察署書函,發文日期99年6月18日,字號:北檢玲 愛 99調 95字第45282號,愛股檢察官黃謀信簽結99調 95號。書函內容針對陳訴人99年04月26日簡易的補充陳訴書,而未提到陳訴人完整控訴的司法陳訴書編號:3內容,99年04月20日遞交監察院,又一次官官相護。
不知到監察院是否沒附上司法陳訴書編號:3等證據資料,還是愛股檢察官黃謀信受到壓力不敢辦同事(檢察官)及檢察長(直屬長官),或是愛股檢察官黃謀信也是一位蓄意官官相護的司法官員之一?從98年4月28日到今天,本人因不平而控告銀行業者,一年多來經歷這麼多檢察官、檢察長及法官,在本人有具體詳述事實的狀紙,及十足證據證明銀行業者確實已犯刑法的罪證下,居然遇不到一位能秉持正義公理,依法行事的官員!可悲!可恨!司法能讓全國人民信服嗎!
此簽結書函,北檢玲 愛 99調 95字第45282號,正本:本人,副本:監察院業務處、法務部檢察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我倒要看副本收文單位怎麼回覆!還是不回覆,就此結案。(請參閱前一個po文「司法陳訴書: 3」,愛股檢察官黃謀信這樣簽結本案合法嗎!)
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顏大和,也是被本人向監察院請求「彈劾」的大官,他會承認自己為高等法院檢察署地股檢察官背書嗎,而違法駁回本人對花旗銀行案的「聲請再議」嗎!?(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發文日期:99年3月19日)
這是什麼司法制度!要下屬檢察官辦自己的長官及自己的同事!即使沒官官相護的惡習,這位承案的檢察官,依法起訴他們,起訴後若能讓那一干人受法律制裁他就「前途無量」,倘若受到上級層層壓力而不能讓那一干人受法律制裁他就「前途無亮」,難度之高誰敢冒風險,誰敢辦!?但,如果我是檢察官,如果我是法官,才不管你是誰,一律依事實及證據,依法嚴辦!
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錯的一方認錯,該賠就賠,該關就關,死不肯認錯的就會被判重一些,仍然還是要賠。對於上述17位司法人員(包括這位黃謀信檢察官),既不認錯,又官官相護,自以為可玩弄「司法」,全然不顧「法律」的精神與價值,
自以為自己就是「法律」,要不然怎敢是非不分,恣意辦案!
陳訴書1、陳訴書2、陳訴書3、陳訴書4等瀆職證據,有檢察官枉法簽結的簽結書函,或該起訴而不起訴等的不起訴書,或法官枉法裁判之判決書為證,認何人看了就能很快也清楚能判定,上述17位司法人員均已違法失職,再對照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124條及第125條,依法判決瀆職罪絕對成立。要不然請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這兩條刑法,這樣就司法人員就可為所欲為,想辦案就辦,想拖案就拖,想怎麼判就怎麼判,而不會受罰,這樣就可明正言順了!
監察院為何不直接依法「彈劾」?不解!陳訴書都已詳述瀆職事實並附上證據,監察院就可直接依法執行「彈劾」,事實及證據都已完備,為何還須要求法務部調查,而法務部又要高檢署調查,高檢署又要地檢署調查,地檢署承案檢察官敢辦自己的長官及自己的同事?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若敢,就不會造成這麼多人被本人提告,也不會拖到現在連一個案件都辦不了。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選舉選誰都無三小路用,司法不公平不公正,受害者大多是平民百姓,政黨輪替又能怎樣,司法官員依就是「唯我獨尊」。不知道司法何時才能還我公道,請全國人民等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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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請保留所有銀行的帳單包括信封(若有98年或以前的帳單及相關約定條款更好),信用卡預借現金、即享金等各種貸款、放款之所有約定條款,請讓所有人都知道這訊息,讓所有人一起來懲罰惡劣的銀行業者!司法官員蓄意不依法處罰違法銀行業者,銀行局一再的縱容包庇銀行違法事件也不懲罰!那只有全國人民一起來懲處銀行局、司法官員,以及所有違法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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