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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18 12:29:57| 人氣1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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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新聞自由碰上公平審判

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為萬法之法,或法之淵源及典範,當具有最高性。最高性或稱優越性。具體言之,凡國家之一般法律、命令均不得與之抵觸,否則無效(陳志華,1997)[註1]。 因此,從憲法上找尋「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之法所付予的最高性,實屬恰當,而且亦可從憲法中推敲其真正精神。
首先談到新聞自由。我國憲法雖無明文規定「新聞自由」的權利。但一般法學學者均認為,以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即含括了媒體的「新聞自由」[註2],而且應不以媒體為限,全體人民皆有上述四種自由。因此,本文所談的「新聞自由」,實受我國憲法之保護,不容任意限制與侵犯[註3]。
再者談到公平審判。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憲法付予法官的權利與義務甚為明確,即法官審判的「準則」僅有法律,不受外界任何不當的干涉,尤其是「政黨」的干預。如此,才能維護法官審判時的公平性,行獨立審判之責。
是故,在我國憲法上均能找到「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之優越性,但是當兩者「同等地位」的權利相衝突時,如新聞言論自由干涉司法(法官)公平審判、或司法藉「公平」審判之名,行限制新聞自由之實,又該如何判準,實有待探討,本文以下列三個個案分析,來看此二者似乎互相毛盾的權利(力),以求公允。

台長: 水瓶之子: 廖凱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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