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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內政部個資法上路 & 其他仲介業規範

個資法上路!房仲違法賠償上限達2億


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2-10-04
個資法上路!房仲違法賠償上限達2億
個資法上路!房仲違法賠償上限達2億
新聞摘要
  • 有關房仲業為開發物件之需向地政事務所所調閱之第2類謄本是否屬於免為告知權利人之事項,在主管機關未明確表態前則應謹慎低調為宜,切勿造成擾民之行為。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2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資料保護法,房仲業者對這法規影響尚不熟悉,新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比過去法規更嚴厲,若違反個資法,不只企業面臨更高的罰則,連老闆和員工都會受罰,甚至要入獄服刑。

個資法新增加了團體訴訟求償的規定,受害當事人可集體向違反個資法的企業求償。每人每次可求償500~20,000元,相同原因產生的賠償金額合併計算,最高可以達到2億元,這個金額是舊有法規的10倍。房仲全聯會就有關房仲業應注意之重點整理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應如何因應: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並非全新的法律,其修正前之名稱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由於存在者如不將個人資料儲存於電腦終是否即不受該法律之拘束的爭議問題,所以在法律修正時將電腦處理四個字刪除,表示只要須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即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由於在先前舊法時代為符合法律規定,各經紀業者應已將各式契約書(委託契約書、購買意願書、要約書等)增列客戶同意蒐集其個人資料之條款,而個資法第8條更詳細明定企業經營者(非公務機關)依第19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及說明事項,所以各經紀業必須針對此一規定修正內部作業內容,俾符合法律規定。
 
二、對於房仲未來經營的影響:
 
1.依個資法第9條之規定,非經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個資法第8條所定之告知事項),有關房仲業為開發物件之需向地政事務所所調閱之第2類謄本是否屬於免為告知權利人之事項,在主管機關未明確表態前則應謹慎低調為宜,切勿造成擾民之行為。
 
2.至於其他非以正式管道獲取客戶個人資料的方法諸如購買名單自大樓管理員或管理委員會私下取得名單等方式在未來繼續使用之風險將很高。
 
3.經紀業者違反個資法(包括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及個資法第27條個人資料被駭客入侵而招致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均大幅加重 (有關刑事部份為:個資法第41,42條,最高5年以下。行政部分為:個資法第47條最高行政罰鍰50萬元整。民事部份為:個資法第28、29條最高賠償金額自2千萬元提高到2億元整),風險極高,企業經營者須加以正視做好保護個資措施。
 
三、對消費者之影響:
 
由房仲業者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原則上須經其同意,即使消費者曾經同意但是仍可事後要求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再加上企業經營者之責任加重,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定能獲得較之前更週延之保護,但是消費者也應了解如其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或供處理及利用,致房仲業者無法提供仲介服務或達委託之目的時,業者也可能會選擇終止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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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房仲不得洩漏客戶實價登錄交易資訊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9-21

內政部長李鴻源:仲介業不得擅自對外界提供客戶購置房地產的相關資訊,以免觸法。
內政部長李鴻源:仲介業不得擅自對外界提供客戶購置房地產的相關資訊,以免觸法。
新聞摘要
  • 仲介業不得擅自對外界提供客戶購置房地產的相關資訊,以免觸法。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不動產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自2012年8月1日施行以來,截至9月19日為止,買賣案件申報數為35,398件,預售屋案件為10件,租賃案件為3,057件,共計申報件數為38,465件。內政部再一次強調,各縣市仲介業公會及其全國聯合會應積極推動自律管理,並廣為宣導同業配合政府的實價登錄制度,並不得擅自對外界提供客戶購置房地產的相關資訊,以免觸法,如發現同業有違法之情事,應主動提供事證送由所在地縣市政府查處。
 
內政部指出,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三法有關實價登錄條文,均有登錄資料涉及個人資料部分不對外提供,且對於成交案件門牌亦將以區段化方式提供查詢之規定,民眾無須擔心個人資料外洩。
 
同時不動產仲介業應切實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仲介業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不得無故洩漏客戶購置房地產價格等相關資訊,違反者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規定予以開罰,經紀業最重可開罰30萬元罰鍰,經紀人員得予申誡處分,仲介經紀業不可心存僥倖,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內政部依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6條規定「經紀業應尊重同業之智慧財產與營業秘密,維護交易市場紀律,共同塑造良好經營環境。」仲介經紀業違反該倫理規範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處經紀業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又依該條例第25條規定,經紀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客戶)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經紀人員違反者,可予申誡處分。因此,仲介經紀業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證如有洩漏客戶購置房地產價格等相關資訊,將可依上述規定分別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予以處罰。
 
對於已登錄之不動產實際資訊資料,內政部表示,因需抽查核對,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或有特殊因素之案件後,預計10月間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將相關成交資料對外提供查詢。內政部也將密切觀察實價登錄實施情形,同時督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仲介經紀業者洩漏客戶隱私或交易資訊的違法情事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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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9點後陌生開發將開罰6~30萬


作者:MyGoNews林承志
時間:2012-09-04
房市冷,房仲更積極開發客戶,但過於積極卻讓民眾不堪其擾,其中又以夜間擾民最讓民眾受不了。
房市冷,房仲更積極開發客戶,但過於積極卻讓民眾不堪其擾,其中又以夜間擾民最讓民眾受不了。
新聞摘要
  • 房仲公會預定於9月新增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內容,明訂夜間9時後禁止陌生拜訪。
【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房市冷,房仲更積極開發客戶,但過於積極卻讓民眾不堪其擾,其中又以夜間擾民最讓民眾受不了。嘉義市政府表示,房仲公會預定於9月新增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內容,明訂夜間9時後禁止陌生拜訪,違反規範,將開罰6~30萬元。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表示,2012年起幾乎每月都接獲1~2件民眾申訴房仲不當擾民案件,又以夜間擾民最令民眾困擾,自5月起積極宣導夜間9時後不進行陌生開發後,沒再接到申訴。

因目前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尚未對陌生開發時段有所限制,因此公會接獲申訴僅能口頭警告。李同榮說,2012年9月公會將開會討論將此規定加入倫理規範,未來若房仲違反,即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免警告直接開罰6~30萬元。

嘉義市地政處指出,本市民眾倘遇房仲不當擾民情形,可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本府地政處或房仲業者總公司等管道申訴。










台長: 奶爸仲介-Qu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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