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法律專線〉男友播種不養育 打官司要扶養費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妮絲5年前與男友交往,在得知懷孕後告知男友,男友竟說他已經結婚,與妮絲之間只是玩玩而已。妮絲在痛苦之餘還是決定生下孩子,而男友從此也不再聯絡。
妮絲獨自扶養孩子至今三年多,原本不想再跟前男友有任何瓜葛,但因經濟負擔愈來愈沉重,她認為孩子的生父應該也要負擔一半的費用,因此想要跟前男友要孩子的生活費用,卻遭前男友拒絕。妮絲可以採取法律途徑爭取孩子的生活費用嗎?但因前男友既無認領也沒有扶養的事實,又該如何證明他就是孩子的生父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父母對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縱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有請求生父認領及扶養之權利。而父母之間對於扶養義務之分擔,原則上是由父母各負擔一半的扶養費用,但仍然可以衡量雙方的經濟能力及實際照顧孩子的勞務之付出等情形而加以斟酌調整,經濟能力較佳或是勞務付出較少的一方,應該分擔比較多的費用。
在本案例中,妮絲的男友既然是孩子的生父,妮絲當然可以替孩子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同時請求生父即男友支付子女扶養費。一般而言,法官通常是依照DNA親子鑑定的結果來判決是否生父,倘若妮絲的男友拒絕去驗DNA,那麼妮絲就必須提出相關的人證或物證來證明:在孩子的受胎期間,妮絲與男友確實有同居之事實。
如此一來,縱使沒有DNA親子鑑定報告,法官也可以依照前述同居的事實來認定妮絲的男友就是孩子的生父,並且應該分擔孩子的扶養費用。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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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狼
發表於 2008/01/21 10:50AM
來源網址:讀者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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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我簽下「勞健保之一切費用,包含雇主負擔之費用、勞退金須由勞工全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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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說簽約代表我答應自行給付,不簽,他就另外找員工。我深怕失業,所以簽了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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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我再向老闆提起,他說我已簽約,如果再提這事或去申訴,就要解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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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怎麼辦?難道就如同簽了賣身契了嗎?
專家告訴你
★大華聯合法律事務所 林建平律師
1111人力銀行營運長兼發言人 吳睿穎★
按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及5人以上公司勞保費等三項費用之雇主負擔部分,法律強制規定應由雇主負擔,是雇主與勞工雖約定「勞、健保之一切費用,包含雇主負擔之費用、勞退金須由勞工全額給付」,然此約定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係屬無效,雇主不得依此約定向勞工請求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雇主負擔部分,且雇主亦不可由勞工工資預扣雇主負擔部分,如有扣除,更係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建議自行留下合約副本或是遭到不當扣除勞健保費的薪資明細條,將條例告知雇主這是由雇主負擔,而不是從員工薪水中扣除,與公司爭取協商。如果雇主沒有反應,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發存證信函向公司終止契約,並請雇主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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