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8-03-26 20:05:39| 人氣17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新知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提前還款收違約金「無效」




【鄭智仁、陳瑩欣╱台北報導】消基會昨公布國內二十五家銀行房貸契約調查,發現有多項恐讓消費者權益受損不公平房貸契約條款,其中二十五家銀行全以條文要求消費者間接約定拋棄五天契約審閱期,包括彰銀、台北富邦銀等,違反《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民眾可主張契約或部分條款無效。



設陷「拋五天審閱期」
消基會調查發現,二十五家業者都間接要求借款人拋棄五天契約審閱期;另包括彰銀、台企銀等八成受訪業者在契約內訂立提前清償磋商條款,消費者只能選擇同意提前清償違約金。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說,消費者願提前清償,銀行更應歡迎,為何還收違約金,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誠信原則,該條款可視為無效。
北富銀指出,該行房貸契約條款規定是「至少五天審閱期」,而非要求五天內。台企銀個金經理石琬如則表示,只有最低利率房貸或優惠房貸者提前清償,因要反映作業成本,需付違約金;而一般房貸客戶提前清償無需付違約金,只有提前清償後兩年內塗銷才要收違約金。



申請房貸注意事項
審閱期:拿到契約後,可享有帶回家審閱5天權利
提前清償磋商條款:業者會另訂個別磋商條款,要求消費者同意提前清償違約金,消費者可據理力爭,要求取消該條款
保證人:
.有擔保貸款,銀行不應再要求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人
.不應要求消費者提供足額本票
申訴管道:
.消基會(02)27001234
.各縣市消保專線1950
資料來源:消基會


未滿16歲 做愛就犯法



攸關年齡
為什麼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有時還會吃官司?律師許儱淳解釋,因為未成年少女思慮不周延,也沒有性自主意識,法律才會規定不得和十六歲以下的少女發生性行為;如果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硬上,不論對方是三歲女娃還是八十歲老嫗,則全是犯罪行為。



妳情我願也不行
許儱淳提醒民眾,網路交友發達後,常有網友聊天相約見面後就上床,男生碰上幼齒的女孩,也不管女方年齡大小,認為只要你情我願就可以上床,但《刑法》規定,即使對方同意,不分男女,只要對方年齡介於十四歲到十六歲間,就可能面臨七年以下的徒刑;如果對方連十四歲都不到,那麼刑期更可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許儱淳表示,因為未成年少女雖然生理早熟,但心理不見得成熟,法律才會把和未滿十八歲的少女進行性交易(也包括援交),都視為犯罪,只要女生未滿十八歲,男生和其有性交易行為就會吃上官司。
至於在女生不願意的情況下強姦,則不論對方幾歲一律觸法,被害人未滿十四歲時,更可處七年以上重罪。記者許淑惠



女人法律專線〉打算訴訟離婚 擔心財產分老公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雅虹與先生結婚三十幾年,先生在20年前離家後就不再聯繫;最近先生在外負債累累,走投無路,竟然回來要與雅虹離婚,但要求現金500萬,不然就要賴在家裡不走。

雅虹非常生氣,不願意跟先生協議離婚,她想採取法院訴訟離婚,不過因為在民國66年時,雅虹買一棟房子,名字是登記在她名下,若將來可以成功訴訟離婚時,她先生有權分配房子一半的財產嗎?因為雅虹只剩下這棟房子以及些微存款,孩子也都長大,她想為自己的後半輩子打算,該怎麼辦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夫或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接受贈與、或其他類似不勞而獲的財產),在扣除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負債之後如果還有剩餘,就稱之為「剩餘財產」。將夫妻兩人各自的「剩餘財產」相減之後產生的差額,應該由夫妻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雅虹在婚後買了房子並且有存款,這些就是雅虹的「剩餘財產」;而先生只有負債而沒有財產,所以沒有「剩餘財產」可言。換句話說,雅虹的全部財產就等於是全部的「剩餘財產的差額」,因此,依照法律的規定,先生看起來似乎確實有權利要求平均分配。

不過,法律為了公平起見,同時也規定:倘若這種「平均分配」的結果,在夫妻間將造成明顯的不公平時,其中一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在這個案例中,先生離家二十多年,對家庭及子女都沒有盡到責任,子女都是由雅虹獨自拉拔長大,先生從來不曾負擔家計及家務,但是先生卻在二十多年之後打算坐享其成,要求分配雅虹一半的財產,對雅虹顯然極為不公平,因此,雅虹應該可以請求法官判決減少或免除先生的可分配金額。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

真不公平
記得結妻要註明是

合併財產制
還是分開財產制
我記的沒錯的話這樣子就不會這種情形了

台長: powang4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人氣(178) | 回應(1)|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法律常識 |
此分類下一篇:貼文真爽
此分類上一篇:法律問題

mi ya ko
記得呦
小妹妹16歲之前不能碰ㄛ:p
2008-03-26 23:11:09
版主回應
哈喂
那大安區的阿妹仔只是純粹看看的好嗎
抱著欣賞卡的心態同樣的看著她
2008-03-26 23:23:5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