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法律專線〉沒有遺產 父債子不用償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玉婷於18歲時父親去世,沒有留下遺產。但玉婷卻因父親為他人保證欠銀行200萬元債務,當時(民國94年)玉婷沒錢也沒有管,但是民國95年銀行起訴玉婷還錢,而有法院判決。
今年4月23日,玉婷才收到法院的執行處發給她公司及扣押她薪水三分之ㄧ的命令。玉婷該怎麼辦呢?法律都修正了,法院為何還要查封她的薪水?
桂梅君律師詳解:
今年初修正的繼承編及施行法,未成年人就其繼承債務(包含保證債務),負限定責任。換言之,若玉婷繼承0元,但父親欠債200萬元,玉婷只要還0元就可以。
但因銀行在修法前便取得法院判決,而於法律修正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玉婷可以向法院執行處就上述扣押命令「聲明異議」,證明該200萬元債務已超過她繼承的財產,而薪水非繼承財產,是她自己的固有財產,請求法院撤銷扣押命令並停止強制執行。法院經審酌後,若認為事實正確,將會撤銷已發的扣押薪水命令。
今年4月22日立法院又通過新修正法律(尚未公布生效),對於之前發生的成年人繼承父母的保證債務,亦可適用修法後的「限定」責任規定。也就是說在今年4月22日之前,即使是成年人,只要他繼承的是父母對他人保證所生的債務,也會比照未成年人的情況辦理。因此,如果上述玉婷在父親過世時,已滿20歲,沒有辦拋棄或限定繼承,玉婷仍可就保證債務適用限定繼承責任的主張,可比照上述方法辦理。但是,如果在法院執行前,玉婷已還銀行一些錢,就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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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律案件告訴我們 欠錢不還是對的
玉婷在父親過世時,已滿20歲,沒有辦拋棄或限定繼承,玉婷仍可就保證債務適用限定繼承責任的主張,可比照上述方法辦理。但是,如果在法院執行前,玉婷已還銀行一些錢,就不能要求返還。
銀行死要錢,當時父親死了也沒有任何的財產何來的拋棄和限定呢。
所以真的法律要懂才會保護自已啊
捉姦證據要足
俗語說:「捉姦在床」,站在刑法的觀點,所謂的「通姦」行為主要是能證明2人發生性行為,如只是「蓋棉被、純聊天」,就需要更多的佐證,才能加以定罪。
早期警方會配合民眾進行「捉姦」,並要求里、鄰長為證人,作證警方進入室內的時間,而此種行為卻有侵入民宅之嫌,因此警方會要求捉姦的男方或女方簽下「切結書」,表示一切行為由其負責。
但近年來,警方已不敢如同以往般,在沒有搜索票下直接闖入民宅捉姦,但已有徵信業者承包此一工作。然而,目前捉姦行為還是遊走於法律邊緣,除非有直接證據證明2人正發生性行為,或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甚至是錄影畫面等證物,否則仍得小心觸法。(記者林良哲)
躲車廂捉猴 妻挨告侵入民宅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縣一名賴姓婦人懷疑丈夫外遇,竟躲在老公車後行李廂,跟到陳姓女子住處,再潛入陳女住處,聽見2人疑似「做愛」的聲音後報警捉姦,並控告陳女妨害家庭,但檢方偵辦時只能證明2人同處一屋,因此不起訴處分,但賴婦則遭陳女控告無故侵入住宅,被檢方起訴。
妻預藏遙控鎖躲車廂
這宗離奇的捉姦案發生於去年2月間,賴婦預先躲在丈夫所駕車輛的後行李廂中。其夫在凌晨從大雅鄉住處開車至陳女位於台中市南屯區的住處,賴婦等待丈夫停妥車並離開後,利用事先預備的車輛遙控器,打開行李廂後爬了出來。
賴婦從地下室車庫潛入一樓大廳,看到丈夫的高爾夫球袋及衣服都放在陳女住處,令她相當氣憤,之後又聽見2樓臥房傳來疑似男女「做愛」的聲音,她判斷是丈夫與陳女正在「炒飯」,立刻打電話報警。
警方前來處理時因無搜索票無法進入陳女的住處,而陳女及賴婦丈夫也制止警方的行為,不准警方進行蒐證,經半個多鐘頭,2人才衣冠整齊地出面說明,表示只是在臥室聊天,並未發生任何不軌行為。
告通姦不成反遭情敵告
賴婦控告陳女與其丈夫通姦,涉嫌妨害家庭,檢方偵訊時,陳女坦承與賴女丈夫熟識,但2人並未發生性關係,當時係賴婦丈夫喝醉了酒,到其住處休息而已,事後警方雖發現2人出遊的照片,但並未發現2人通姦的證據,檢方認為2人同處一屋,不構成違法行為,判處陳女不起訴處分。陳女則控告賴婦無故侵入其住宅,擅自從車庫潛入一樓大廳,陳女對此控訴並不否認,檢方偵辦後將賴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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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的就是沒錢的女人抓猴要自已來怎辦
經濟弱勢所以男人可亂來
我好奇的是那母的告自已老婆入侵民宅
老公的作為是?? 請求撤銷 不聞不問??
感情走到這部就無言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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