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證與物證 採信少女證詞
記者何瑞玲/特稿
這起罕見的親屬間大亂倫性侵案例,全案證據只根據少女指述,法官就判處父親、叔叔、表舅公、小姑丈7年以上重刑,主要是刑法規定,性侵未滿14歲男女的本刑即為7年,加上法官認為少女指述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證據能力;檢方獲知處刑結果後,忍不住讚佩法官有「道德良心」。
雖然全案僅有被害少女一人指述,沒有其他的人證或物證的證據,且在法庭上交互詰問時,少女對辯護人提問相關性侵情節時,多保持沈默,以「不願再回想」選擇不回答,辯護人以指述不具證據能力,要求不能採信。
但法官認為,被害少女的情形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即被害人於審判中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其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法官因此採信少女在警訊中的陳述,並依此判刑。
〈勞資議事廳〉 錄取通知寄達後又被取消?
文/邱駿彥
Q即將畢業的我,最近參加各企業聯合舉辦的校園徵才活動,歷經一連串筆試與面試後,於四月初接獲甲公司錄取通知,預計畢業後七月一日正式報到上班。但甲公司要求我在課餘時須至公司參加實習生講習訓練。孰料一個月後,公司竟以觀察我實習期間的能力與適性表現不符公司期待為由,取消對我的錄取通知。請問公司可以這樣做嗎?(台北/志銘)
A企業要不要僱用一個人,基本上是私法自治的空間,法律不太可能強制雇主一定要僱用求職者。雖然求職者只是接到錄取通知,尚未正式報到上班,勞保也還沒開始辦理,看起來好像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關係還沒成立。不過求職者歷經應徵、面試等各種選考試驗後,企業寄發錄取通知單明文確定正式報到上班日時,法律上應解為勞資雙方完成了契約要件的要約與承諾,勞動契約關係已經成立,一般稱之為採用內定。
除非甲公司在錄取通知單上載明「尚須經過實習成績合格」才確定錄用,否則寄發錄取通知單會被認為雙方已達到僱與被僱的合意,成立勞動契約,公司不得隨意取消錄用。
就算你的實習成績不理想,公司也只能以試用期間的法律關係來處理。此時,雇主即使要取消採用內定的錄取通知,也必須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理由,才能以資遣方式來解雇。因此,你可以向公司主張採用內定的取消不合法,或請求資遣費。
不只是社會新鮮人會碰到類似狀況,職場老鳥轉換工作時,往往都會採取穩紮穩打騎驢找馬的心態,等到新工作確定後再遞出辭呈,並在預告期間屆滿後方才離職。但,萬一很不幸地在預告期間新公司突然通知取消錄用時,老鳥也可以比照辦理,千萬不要自認倒楣了事。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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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懂』法律真的很重要,法律真的是保護懂它的人。
掌握知識就掌握了成功之門,看到沒有有實力的人是在腦子不是體力。
文比武重要~~~ 這法律就是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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