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法律專線〉婚前購屋老公付貸款 離婚怕被分配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芃毓婚前購屋並有貸款,兩年前結婚,婚後先生有幫忙負擔芃毓的房貸,而且也把相關明細及收據保留起來。最近兩人感情出了很大的問題,先生有外遇且有家暴的情形,因此芃毓有離婚的打算。
但她不知道萬一訴訟離婚時,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需要跟先生分配嗎?因為先生有幫忙負擔房貸,但畢竟這棟房子是芃毓目前唯一的財產,她真的很擔心?
律師詳解:
芃毓的房屋是婚前所購,是為「婚前財產」,而其貸款則為婚前之債務。倘若兩人此時離婚,芃毓的財產仍然只有該棟房屋,並沒有增加,換句話說,芃毓並沒有「婚後財產」,因此先生不能要求分配芃毓的房子。
至於房貸的繳付,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芃毓的先生幫忙負擔芃毓的房貸,表面上看來是以先生自己的財產來替芃毓還債,所以不管雙方是否已離婚,理論上先生都可以要求芃毓償還其代繳的房貸金額。
只不過,夫妻間是一種「同財共居」的生活方式,在日常生活的財務上有一定的互通性,因此,先生支付房貸的行為到底是不是單純替芃毓還債?還是具有其他性質在內?關於這一點還是要視個別具體狀況來認定。例如:如果芃毓的房子是提供雙方居住之用,則先生支付房貸的行為,也未嘗不能認定是相當於房屋租金的支出,而房屋租金應屬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那麼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就不能要求償還,先生只能要求芃毓依照她的經濟能力來分擔部分家用。
又例如:假如芃毓是因先生的要求而在家當家庭主婦,因為沒有收入而由先生負責支付房貸,那麼先生支付房貸的行為,也可以認定是先生對於芃毓操持家務的對價性的補償,事後當然沒有請求芃毓償還之理;甚至在某些案例中,也有可能被認定是一種出自愛意的金錢贈與行為……。種種情況不一而足,就要看雙方當事人到時候是如何主張、說明及舉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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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老公只能以『部份請償』來要求拿回一些錢囉??
唉真無言這最怕就這樣子了~~
講到錢什麼都很敏感 還是不婚的好
大家朋友交 不要有金錢的來往是也
拼工作 被逼假日開會 缺席竟扣薪
我是一位計時員工,不過老闆卻規定職員們定時假日開會。
而我本身周末有其他兼職,他也不管我的理由,叫我把時間排開來跟他開會
基本上會一開下來幾個小時,整個下午就沒啦!辛苦了一周難得的周末都毀了
之前沒到的人要扣薪,因員工反應後現在改罰則。我從頭到尾就是反對用假日時間開會,老闆這樣做可以嗎?
根據《勞基法》第39條規定,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而《勞基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一切勞僱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工時工作者亦適用。
因此,若企業要求計時員工於約定工時外之時間開會,除應徵得員工同意外,亦需支付2倍時薪作為加班費用。貴公司明顯違反《勞基法》,若您欲改善此現象,建議直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檢舉,或集合同仁,以團體方式直接向主管或人事單位協調。「人才為企業之本」,懂得照顧員工的企業,才是建全有發展的企業。
若企業枉顧員工權益而依然故我,則建議自行求去,轉往制度更完整的企業任職,才能有更大的職涯發揮空間。
這個結論是說什麼,邪二的老板就是這麼幹又能如何
頂多給你罰而已~~~ 我看了不起自已離職再去密報出個鳥氣吧
不過我也是知道原來假日加班要加倍哦??
但有誰知道啊
感情被騙不算詐欺
依刑法339條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詐欺罪必須要有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及交付財物3要件才構成,最重可判5年。曹某與飛兒的酒店糾紛,雖然全案有詐術及交付財物兩要件,但法官認為曹某未「陷於錯誤」,少了這要件,即不構成詐欺,至於曹某感情被騙,因感情不算財物,也不算詐欺;另也有法官認為,只有使用詐術、交付財物兩要件,就算詐欺。(記者劉志原)
例子
花錢包場 人財兩空
這是酒店亂槍打鳥的攬客詐術花招,但曹姓男子接到花名「飛兒」的黃姓女子電話後,連心都「飛了」,一個半月內花17萬8千元「包場」,但事後人財兩「飛」。
曹某不甘被騙,控告黃女詐欺並求償,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飛兒」的境遇的確是假的,屬於詐術,但曹某明知有疑,卻基於好奇心而付錢,並非被騙,判黃女無罪、不必賠。曹某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據了解,全案中的男主角31歲的曹某已婚,有專科學歷,身高180公分,是個大理石吊車工人;女主角「飛兒」32歲,身高約158公分,是北市東區知名制服酒店的坐檯小姐。
曹某主張,「飛兒」96年間打電話給他時自稱姓李,一直裝熟,強調自己是「酒促小姐」與他在酒吧認識,質問為什麼這麼久沒聯絡,相約在台北市東區見面。
曹某說,他為查證「飛兒」是誰而赴約,後來他想追求對方,也為救她脫離苦海,同意刷卡包全場,替她做業績,但錢是「飛兒」跟他借的,他連酒都沒喝,沒有消費,對方卻利用他的愛慕之意及同情心詐騙不還錢。
「飛兒」承認致電曹某到店消費,但沒說祖母生病等境遇,是曹某要追她,但她從未給任何承諾。酒店幹部也曾提醒曹某追女孩子要量力而為,不料曹某追她不成,就反控詐欺。
法官審理認為,曹某不確定「飛兒」身分、不知她祖母是否生病即付費,且曹某與黃女是在「香奈爾」酒店見面,他到場後,應知女方是酒店公關,應能判斷所說的遭遇是酒店攬客伎倆,但他卻未離去並付費。
法官認定 因好奇付費
至於曹某自稱黃女是利用他的「同情心」詐騙,法官認為,雖酒店的確是用詐術要騙曹某,但曹某卻因「好奇心」而付費,並沒有陷於錯誤,黃女並沒有詐欺,法官認為曹某沒有被騙,判他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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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這些感情而延伸出來的『財務問題』,所造成的這例子告訴我們費時又麻煩。所以在處理金錢時期要當心和注意,這世界上害自已的親人多啊好險我們家沒多少錢可以被騙唷。要當心 色頭上一卡車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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