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芸秋與先生育有一女,一年多前先生因故往生,喪夫的芸秋心痛難忍,見到女兒更是傷心,於是離開夫家返回娘家居住,女兒則由公婆代為扶養照顧中。
現在女兒已經3歲了,芸秋仍然沒有接下監護的責任,引發長輩的不滿。芸秋的公婆想了解是否可以爭取小孫女的監護權?同時這一年多孫女的生活照顧費用,可否跟芸秋要呢?
律師詳解:
芸秋於先生往生後,為女兒理所當然的親權人,負起教養扶育女兒的責任。但是芸秋在先生往生後一年多仍未照顧女兒,且避居娘家,顯然未盡父母的義務。芸秋的公婆可依96.05.23修正的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規定,請求法院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芸秋對女兒之親權(有時稱監護權)。
再來,芸秋對女兒之親權被停止後,依民法第1094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時,與未成年人(就是小孫女)同居之祖父母(芸秋的公婆),應為第一順位的監護人,因此,芸秋的公婆取得對小孫女監護權應無疑問。
最後,就尚未取得監護權前,芸秋的公婆幫芸秋照顧小孫女而支付的扶養費用,理論上原應由芸秋負擔;因此,芸秋的公婆自然可以向芸秋要求支付這一年多孫女的生活照顧費用。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
原來母的也不是 母愛盡放送的
也是有 親情淡薄的的啊
不過也罷 好來好去的 就這樣子吧
文章定位:
人氣(211) | 回應(1)| 推薦 (
0)| 收藏 (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法律常識 |
此分類下一篇:
要記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