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修法調降 財產移轉等一等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財政部正在研擬「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預計於8月底前送交立法院審議,由於是「減稅」幅度最大的一次,有意將財產移轉給子女的父母,不妨可先緩一緩,等遺贈稅法修法通過後,再重新進行規劃。
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除調降遺贈稅稅率之外,還包括簡化課稅級距、提高免稅額及建立終生財富移轉制等,也是我國遺贈稅法實施以來,「減稅」幅度最大的一次。
目前遺產稅免稅額是779萬元,課稅級距分成十級,稅率從最低的2%至最高的50%,扣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的遺產淨額在1億1,132萬元以上,就要適用50%的最高稅率;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111萬元,課稅級距同樣是分成十級,稅率從最低4%至最高50%,贈與淨額5,009萬元以上,就要適用50%稅率。
課稅級距 十級改為五級
由於50%稅率實在太高,而且是全球最高,因此,近年來調降遺贈稅的聲浪不斷,產官學界對於調降遺贈稅也已形成共識。但對於遺贈稅到底調降多少,目前則分成兩派意見,財政部及多數財政學者主張遺贈稅最高稅率調降至40%;工商界代表及不少立委建議,遺贈稅至少應降至25%以下,甚至完全廢除。
根據財政部初步規劃,這次遺贈稅法修正將回歸到2002年的財改會方案,即遺贈稅最高稅率由50%降至40%,課稅級距並由十級簡化為五級,各級距稅率與綜所稅相同,分別為6%、13%、21%、30%及40%,遺產淨額一億元以上、贈與淨額4,500萬元以上,適用40%最高稅率。
舉例而言,遺產淨額若為二億元,以目前的遺產稅課稅級距及稅率計算,須繳納8,385萬元的遺產稅;但若以上述財政部提出的修正版本計算,同樣遺產淨額二億元,只要繳納遺產稅5,980萬元。
不過,由於不少立委主張遺贈稅最高稅率至少應減半,而且目前立法院已提出五個「遺贈稅法修正草案」版本,相較於財政部以財改會版本為基礎所提出的「遺贈稅法修正草案」,下個會期到底哪一個版本能在立法院闖關成功,目前還是未知數。
此外,財政部擬將遺產稅免稅額由779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而且遺產稅免稅額可提前在生前贈與時使用,即所謂的「終生財富移轉制」;此舉有利於中產階級提前於生前移轉財富給下一代時,增進代際間資產移轉效率。
舉例而言,張先生贈與一棟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500萬元的房屋給兒子,因超過贈與免稅額111萬元,在現行制度下就會被課到贈與稅;但遺產稅免稅額可提前在生前贈與時使用後,張先生可主張提前使用遺產稅免稅額389萬元,這樣就不會被課到贈與稅,但等到張先生過世計算遺產稅時,免稅額就會少掉389萬元。
因此,目前有意進行財產移轉以規避遺產稅者,若擬移轉的財產價值已超過每人每年11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可以先緩一緩,等到「遺贈稅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再進行節稅規劃,或許可少繳不少贈與稅。
拋棄繼承 兩個月內聲請
繼承人如果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在得知有繼承權那天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協議分配 取代拋棄繼承
為避免「父債子償」影響生活,繼承人可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也有人辦理拋棄繼承,不是為了擺脫債務,而是為了讓特定繼承人可繼承較多遺產。
但這種方式將造成遺產稅扣除額減少,可能會負擔較多的遺產稅;因此,高雄市國稅局建議,可以協議分配遺產的方式代替拋棄繼承,以節省遺產稅負。
舉例而言,林先生的父親不幸過世,並遺有土地四筆(公告現值2,100萬元)、房屋一棟(評定現值90萬元)及存款(活存40萬元、定存300萬元);由於林先生的兄長患有重度殘障,因此,林先生與母親及兩位弟妹決定由林先生的兄長一人繼承父親所有的遺產。
林先生等人若以拋棄繼承的方式,讓兄長一人繼承父親遺產,遺產稅扣除額只有713萬元(親屬扣除額45萬元+殘障扣除額557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加上免稅額779萬元,則遺產淨額為1,038萬元(遺產總額2,530萬元-免稅額779萬元-扣除額713萬元),約須繳納遺產稅130萬元。
如果林先生等人未拋棄繼承,而是採用協議由兄長繼承父親所有不動產及定存,僅活存由林先生等人繼承,遺產稅扣除額可提高至1,293萬元(配偶扣除額445萬元+親屬扣除額45萬元×4+殘障扣除額557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加上免稅額779萬元,則遺產淨額僅剩458萬元(2,530萬元-免稅額779萬元-扣除額1,293萬元),僅須繳納遺產稅約30萬元。(記者鄭琪芳)
數學問題困擾著我,即使有文字但一樣看不懂而且我們家沒這麼多錢
不關我們的事兒~~
善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除遺贈稅將要「減稅」外,根據大法官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已擴大至1985年6月4日以前的婚姻關係,若能善用這項規定,也可省下不少遺產稅。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無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30條之一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請求的部分即非遺產稅課徵範圍。
舉例而言,李先生死亡後遺留財產5,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屬於婚後財產;李太太於先生死亡時,所擁有的財產為1,000萬元,其中婚後財產為900萬元。因此,李先生與李太太的財產差額為1,100萬元。
在此情況下,李太太在李先生死亡後,就可以生存配偶的身分,向國稅局主張55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此一來,即可自李先生的遺產總額5,000萬元中,扣除550萬元後再計算遺產稅。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生存配偶向國稅局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經不用再檢附法院判決書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但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兩年間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該權利就會消滅。
(記者鄭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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