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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3 17:16:52| 人氣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主張贈與子女婚嫁時之財物,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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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贈與子女婚嫁時之財物,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臺南市北區何小姐問:要如何證明給小孩的一百萬元是因為小孩結婚所贈與,可以不計入當年度的贈與總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人應檢具的證明文件有兩樣,第一是可以證明受贈人是贈與人的子女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第二是可以證明受贈子女結婚的證明文件,如有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登記或法院掣發之公證結婚證明等資料。如果子女是在國外結婚的話,則可以檢具類似國內的戶籍登記或法院公證結婚證明等資料。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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