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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17:23:04|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贈與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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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黃小姐來電詢問:贈與農地要檢附那些資料才能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免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免徵贈與稅須注意以下幾點:(1)贈與對象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2)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書有效期間為6個月。 (3)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應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除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外,若受贈人於列管期間5年內移轉買賣或無繼續做農業使用,即應予追繳應納稅賦。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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