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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17:24:05| 人氣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欲主張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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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如屬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然該土地須同時符合「農業用地(視為農業用地)」及「作農業使用」之要件,倘有任一要件未合,即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其父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其父所遺A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2,000,000元,該局以A土地非屬農業用地,否准認列該農業用地扣除額。甲君不服,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A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復查主張A土地皆作農業使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經復查結果,以A土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業經劃設為住宅區,非屬農業用地,甲君雖取得區公所核發A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此僅足以證明系爭土地目前供農業使用,無從據以證明系爭土地屬於農業用地,自不能依此主張免徵遺產稅,乃維持原核定。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得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限於繼承發生日該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所指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同條例第38條之11項第12款所指尚無法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使用之「視為農業用地」;又「視為農業用地」則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惟其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故倘非屬上開種類之「農業用地」或「視為農業用地」,即不符合免徵遺產稅之要件,縱實際上確有繼續作農業使用,且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亦無從請求認列農業用地扣除額據以主張免徵遺產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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