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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0 16:59:07| 人氣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外所得達基本稅額申報標準,記得要申報及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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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於今年5月份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申報戶之綜合所得淨額加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如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申報捐贈扣除之非現金捐贈)之金額,合計在670萬元以上者,就必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為0元,惟該年度甲君有取得國內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營利、利息、財產交易及其他所得合計1,200萬元,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可扣除金額670萬元,甲君應依上開規定辦理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並按20%計算繳納基本稅額106萬元【(1,200萬元-670萬元)×20%=106萬元】。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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