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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09:02:47| 人氣30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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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在稅務申報處理上,因該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將該附贈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但在帳務處理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銷貨收入估計屬獎勵積點等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轉列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才認列收入;由於稅務申報與帳務處理之差異,營利事業常發生疏失漏報情事。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9 18:18:1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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