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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2 16:36:25| 人氣1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佳里區林小姐來電詢問,105年1月2日以後立契出售房屋,是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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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11日起,訂定契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停止課徵特銷稅。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即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廠商登記之產製廠商,從事產製價格300 萬元以上小客車、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價格50 萬元以上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船身全長達30.48 公尺以上之遊艇,以及價格50 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仍應按時於銷售、產製及進口之次月15日以前申報課徵特銷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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