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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09:01:29| 人氣2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由公司負擔,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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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由公司負擔,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嘉義某公司來電詢問,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公司負擔之保險費,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公司負擔之保險費,以公司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但公、勞保及全民健康保險由服務機構負擔之保險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員工乙、丙二人投保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受益人為其家屬,則甲公司每月可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對於員工乙、丙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甲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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