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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09:25:52| 人氣1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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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11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如領有保險給付時,應將該保險給付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雖已列報其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A人壽養老保險」之保險給付9,000,000元,並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基本稅額460,000元在案,惟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在夫妻財產共有下,以其配偶為系爭養老保險之要保人,而由其擔任受益人所受領之滿期保險金,理應是夫妻養老儲蓄,卻因法律規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就要課稅,顯不合理。經該局以系爭養老保險依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標準規定係屬於生死合險之人壽保險,且於要保書上亦揭明為「人壽保險」,是甲君受領該滿期保險給付,仍應依法繳納所得稅,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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