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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09:26:46| 人氣1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近親等拋棄繼承,遺產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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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因父親日前往生,第一順序繼承人長子及長女打算拋棄繼承,由長子的2個未成年子女及長女的2位子女繼承,請問申報遺產稅時得列報扣除額為多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僅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所以本件得列報扣除額為100萬元(即長子及長女拋棄繼承前之扣除總額)
該分局提醒,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如果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親屬繼承,遺產稅扣除額不會因人數增加而提高,繼承人想拋棄繼承前,應留意遺產稅扣除額是否縮水。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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