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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09:31:32| 人氣1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服稅捐核定者,請注意復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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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捐核定者,請注意復查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若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依同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其申請復查日期是否已逾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期間之認定,究以郵寄申請書之郵戳日期,抑或以受理復查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並無明文規定,基於維護民眾權益,財政部特規定凡納稅義務人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得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所以納稅義務人只要在法定期間內郵寄復查申請書,即符合期限規定。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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