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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09:29:25| 人氣1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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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張小姐來電詢問,其父張君往生後,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檢附繼承人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618萬,惟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可否依前揭法令規定扣除遺產總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且非拋棄繼承權者,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得加扣618萬元,惟應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即符合重度身心障礙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扣除618萬元。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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