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定訂定特別法,全面清查國民黨黨產,炮火影響所及,包括救國團、婦聯會等團體的財產,也被列在清查之列。然而,清查(應該說是打算清查)的動作才剛剛展開,馬上就踩到新瑞都案這個地雷,當下所有人清查國民黨黨產的動作全都蹣跚了起來。
還記得是李敖說的:國民黨一向「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法律問題,經濟解決;經濟問題,政治解決」,所以會用軍法審判解決雷震或美麗島,法官收紅包之說始終揮之不去,「國家安定基金」和「戒急用忍」都是「經濟問題,政治解決」的範例。有趣的是這樣的傳統在政黨輪替後,好像沒有隨之輪替,反而有繼續發揚光大的味道。
怎麼說?從「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到「南向政策」,還有「二五八金改」,或是「兆元金融重建基金」,擺明了都是政府機器力量介入市場經濟機制運作的例子;而清查黨產,當然又是「政治問題,法律解決」的動作。
或許有人要問:既然咱們還算是民主法治國家(雖然我一直認為台灣的政治水準,大約和我們在中南美洲的絕大部分友邦一樣,「還有進步空間」),要解決這樣的陳年問題,自然需要法律規範。這我同意,但問題是這項法律違反了非常多的法律原則。首先是「無罪推定」,法條將所有無法證明當時為正當取得的黨產,推定為不當取得,這有點像是如果警察懷疑我皮夾裡的錢可能有問題,則我必須證明(例如出示提款卡收據或向別人借錢的借條)這些錢確實是我的錢,否則警察可以直接認定我的錢一定是偷來或搶來的。
這樣荒謬的認定過程和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完全背道而馳的,但我們的法務部卻面無愧色地把這樣的法案提了出來!
其次,法案規定行政院將成立委員會,對黨產進行調查,如果認定黨產為不當取得,則可以依法沒收充公,各位想一想:這樣的規定表示行政院的這個委員會將具有行政、司法、監察三種不同的功能和權力,權力之大前所未有,既然以前國民黨可以用大量的無黨籍「公正社會人士」灌爆中央選委會,你真以為民進黨會弄出一個「獨立客觀」的黨產調查委員會嗎?
國民黨黨產有來自直接接收日產(如原來中廣仁愛路土地),或是以低廉價格承租或價購的國有土地,其間自然有過程未必合法合理的地方,要處理,也該處理,不光是國民黨,所有人都有權利了解過去五十多年裡,有哪些東西可能應該是屬於大家的。只是既然是政治問題,就應該政治解決,清查之後是要以歸還,還是捐贈的方式釋出,受贈者是中央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政府、公法人,還是也可以包括私法人或自然人,受贈方有無遺產稅或贈與稅課徵問題,捐贈方是否有增值稅或交易稅,甚至所得稅的問題,如果要訂特別法處理黨產,我認為應該著重在這些細節,而不是抄家滅族式的清算,因為用這樣的方式清算,不但未必能真正清查,還可能在國際上為台灣的政治形象扣分,最後落得「殺敵一萬,自損八千」的窘境。
只不過,我很懷疑民進黨政府真能清查下去。法案才剛送到立法院,就爆出了新瑞都案。本案有國民黨陰影自不待言,真正的主角其實是高雄黑派,雖然余陳月瑛起誓發願只拿了「仲介費」,但這表示:一、她確實拿了錢;二、案子是在她兒子余政憲當縣長時通過的,她們一家完全沒有考慮利益迴避問題,即使她真的「只」拿了「仲介費」,恐怕也不能撇清關係。新瑞都案是個好例子:對國民黨來說,用土地開發案拉近和余家的關係,主要的考量不是黨派,而是地方派系,民進黨如果真要繼續查下去,只怕還會有更多的地雷會一一引爆,因為民進黨師承國民黨,現在也把地方派系當成衣食父母。
其次,要用清查黨產的方式幹掉國民黨,則絕對不可能不碰李登輝,如果不敢碰「台灣之父」,則國民黨就能逃過一劫。大部分國民黨的值錢資產是在李登輝執政晚期被處理掉的(如中廣土地是一九九九年),李登輝說他完全不知道,顯然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劉泰英說他「一個銅板都沒拿」當然也是屁話(廢話,這年頭誰還拿銅板),民進黨要碰,就要承擔泛綠陣營分裂的危險,這是陳水扁一定要思考的。
阿扁說過「即使動搖國本,也要清查尹案」,如今尹案高懸依舊,國本也沒因此動搖(倒是債務問題真的快動搖國本了),依照這樣的經驗,我認為清查黨產最後終究還是會不了了之,頂多成為選舉的話題。有人說阿扁的目標只有一個,就是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別傻了,阿扁當年說要打掉木柵線捷運,結果也沒打掉,還「一年一條,五年五條」地大過剪綵通車的癮,不要忘記,中央黨部大樓的使用執照可是阿扁核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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