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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09:25:54| 人氣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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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者,得申請採分割或共有方式 退還與溢抵稅額價值相當之土地。


  (苗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89126日修

正前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農業用地是不得分割及

移轉為共有。因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如有溢抵情形,僅得整筆土地登記為國有,其溢抵稅額部分需俟抵稅

土地處分後按比例退還價款或同意捐贈國庫,但是89126日修

正公布上開法條後,農業用地已無不得辦理分割及移轉共有之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並已

登記為國有之案件,倘尚有溢抵稅額,請主動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

請選擇分割或共有方式退還與溢抵稅額價值相當之土地,俾維護自身

權益。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

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黃麗紋,電話:037-320063108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2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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