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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者,得申請採分割或共有方式 退還與溢抵稅額價值相當之土地。

  (苗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89年1月26日修 正前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農業用地是不得分割及 移轉為共有。因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如有溢抵情形,僅得整筆土地登記為國有,其溢抵稅額部分需俟抵稅 土地處分後按比例退還價款或...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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