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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09:05:58|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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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房屋出租給公司,如該公司他遷不明,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嘉義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在去(102)年1月間出租房屋給甲公司,租期2年,租金收入已由該公司辦理所得稅扣繳,可是該公司在10211月突然他遷不明,且未在今(103)年辦理扣繳申報,她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房屋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以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可由出租人代替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扣繳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欄位,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即可憑補報扣繳憑單的備查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於此種補報的扣繳憑單則不會以逾期申報案件處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06-22231118040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8/22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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