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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 09:35:39| 人氣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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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返還不動產免課徵特銷稅


民眾簡小姐因前屋主未告知瑕疵而購買到嚴重漏水房屋,欲解除買賣契約返還房屋,卻遭前屋主告知「移轉短期持有房屋會遭國稅局補徵特銷稅」,經簡小姐向北區國稅局求證,該局表示,針對買賣不動產合意解約,財政部1018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令發布以後,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簡小姐返還該房屋並不需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該令釋規定,解約後若賣方欲再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賣方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提醒民眾注意有關規定,以免誤解該令釋適用範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2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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