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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7:41:30| 人氣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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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請填註「限繳稅款」字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以即期支票繳納各項稅捐,另外於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51日至531日)及暫繳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91日至930日)期間,可持發票日未逾申報期限之支票繳納稅款,各金融機構不得拒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等字樣,背面應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又票據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

 

國稅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逾繳納期限始持支票繳納稅款,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仍會受理,惟要加徵滯納金、利息。舉例說明:10278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至10291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918日,納稅義務人若如期完成網路申報手續,卻未於申報期間繳清自繳稅款,遲至923日始以支票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5日,應加徵2%滯納金。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辛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分機8062

 

彙總編號:10209-16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2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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