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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8 11:48:29|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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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規定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登錄事宜 (2011/7/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原未辦理登錄事務所(執業場所)名稱者,應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補正登錄資料,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原登錄之事務所名稱如未註明該文字者,亦應向管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登錄。該局近期將清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事務所名稱,針對未符合上開規定的業者名冊,全面寄發輔導函。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前揭登錄事項包括事務所或執業場所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等。又依財政部100517日台財稅字第10004519280號函釋規定,個人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辦理事務所名稱異動登記時,不再限制使用個人名義(姓名)為事務所名稱,惟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又2人以上聯合執業者,事務所名稱應冠以『聯合』2字。未符上開規定者,應向管轄國稅局(臺北市為總局資料科)辦理變更登錄事宜。

該局指出,為利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依規定完成相關登錄申請,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首頁之焦點話題已建置專區,業者可連結至專區內空白書表項下,下載變更登錄申請書運用。該局並提醒業者可於辦理執業登錄事項變更時,一併檢具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變更登錄申請書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申請書、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及房屋稅單影本等文件,由該局於核准設立/變更登錄時,將副本及業者檢附之文件轉送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配賦統一編號及稅籍變更,以簡化作業流程。

該局呼籲,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依其經核准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作為事務所名稱執業,切勿「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以免違反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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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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