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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17:19:14| 人氣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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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手持式高畫質攝錄放影機應課徵13﹪貨物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具有錄影或可連接電視播放影音功能之手持式高畫質攝錄放影機,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錄影機範疇,應課徵13﹪貨物稅。

關務署表示,依據財政部1027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12100號函釋,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錄影機,應係指本身具以電力播放影像音響功能或可連接電視機播放影像音響,或以電力錄製影像音響,可將由攝影機拍攝或電視機、第四台、電視機上盒等接收之影像音響錄下並儲存為主要功能的產品,而與所支援的錄製媒體種類無涉。至於本身不具放影功能而需外接介面裝置與系統軟體連接電腦播放影音者,歸屬資訊產品,則非該條例的課稅項目,不課徵貨物稅。

 

該署進一步表示,鑒於科技日新月異,並朝向單機一體多功能之趨勢發展,若其中ㄧ項功能具有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各款貨物的功能者,依據財政部1018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2220號令規定,其貨物稅徵免如下:

一、該項產品的主要功能屬該條例各款規定的應稅貨物者,依其規定課徵貨物稅;如其主要功能非該條例規定的應稅貨物者,不課徵貨物稅。

二、該項產品無法判別其主要功能者,應按兼具之各項功能歸屬該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的課稅項目及稅率,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課徵貨物稅。

 

為加速貨物通關,該署籲請進口商,報關時得提供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之主要功能認定證明,並主動於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俾利海關核辦。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3/8/1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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