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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7 17:16:22|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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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102年7月1日前須檢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至所在地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02531日完成網路申報後,除符合規定免送附件者外,其餘申報案件應於102630日前將下述資料親送或郵寄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因630日適逢假日,故截止日順延至71日。相關應寄交資料如下:

一、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 抵稅

額帳戶變動明細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

二、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三、上述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

計師簽證報告書,經掃描後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

該局於查核轄區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雖委託會計師簽證並於101523日完成網路申報,惟遲至10173日始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付郵交寄(101630日及71日適逢假日,依規定得順延至10172日寄送),經該局以逾期寄送簽證報告書,而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致與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將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要件不符,遂剔除該公司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之本年度扣除額2百餘萬元,予以補徵稅額40餘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採會計師簽證方式申報之營利事業,務必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結算申報及檢送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免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有盈虧互抵及交際費限額提高等各項優惠規定。【#30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喬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5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6/2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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