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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9 17:12:46|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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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之股東權益減項應採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上市、上櫃公司對於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相關法令規定不甚了解,部分公司對於股東權益之調整未採淨額方式,而逕以股東權益損失部分單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致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而遭該局補稅處罰之情形。

該局指出,提列盈餘公積之目的係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故上市、上櫃公司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亦即上市、上櫃公司如有未實現利益應作為股東權益減項金額的抵銷,以淨額來計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符合相關規定。如果上市、上櫃公司直接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而不合併計算未實現利益,則所提列金額超出股東權益減項淨額部分,顯非為避免虛盈實虧之目的而提列,不應該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該局日前查核甲上市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列報特別盈餘公積12佰餘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將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單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惟查甲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表內容,權益調整項目尚有累積換算調整數13仟餘萬元及金融商品未實現利益31萬餘元,經將三項目合併計算,合計權益淨額為12仟餘萬元,不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經該局核定甲公司虛列特別盈餘公積12佰餘萬元,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1項規定,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予以補稅120萬餘元並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上市、上櫃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時,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應合併計算未實現利益,再以淨額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6/1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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