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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4 17:34:37| 人氣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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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炸鍋」非電鍋,應課徵15%貨物稅

臺中關稅局表示,邇來廠商報運進口空氣炸鍋常被誤認為係電鍋類,免徵貨物稅,其實空氣炸鍋與電鍋不同,空氣炸鍋的加熱原理係利用上方風扇及加熱器,將炸鍋體內部空氣加熱並高速循環來烘煮食物,其外觀與內部構件等雖與傳統電烤箱迥異,但實與一般電烤箱靜態方式加熱空氣來烘烤食物具有相同原理,故採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空氣炸鍋」電器產品,核屬貨物稅條例所規定電烤箱範疇,應課徵15%貨物稅。

臺中關稅局呼籲廠商報運進口空氣炸鍋,應誠實申報繳納貨物稅,並將其計入成本,以免受罰並避免損失,至於已進口之空氣炸鍋,未經徵收15%貨物稅者,財政部已函示應於102228日前,補報補繳應納貨物稅,請廠商注意辦理。

 

本案聯絡人:張隆庭 聯絡電話: 04-26565101 分機222

臺中關稅局總務室聯絡人: 王昭銘 聯絡電話:04-26565101分機533

 

 

分 類: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稅總局

更新日期: 2012/12/1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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