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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6 17:55:42| 人氣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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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無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租金收入如係因土地租賃所發生,其相對應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應與土地有關者為限,始得扣除。所以,如係素地出租之收入,計算租賃所得只得減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實務上,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出租土地之收入,可比照房屋租賃收入列報43%費用,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上述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第二課王思婷,電話:04-25291040分機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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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7/2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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