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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08:47:06|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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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利用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應補稅並移罰。

營利事業利用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應補稅並移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公司借用員工名義開設境外公司,並開立OBU帳戶,將外銷貨款保留於OBU帳戶,藉以逃漏外銷收入,經該局查獲依法補稅並移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該公司因經營外銷事業蒸蒸日上,為減輕稅負,以員工名義開立境外公司,並於國內銀行申請OBU帳戶,將外銷收入款切割為2段,前段由國內公司壓低售價銷貨給虛設之境外公司,後段則由虛設之境外公司以實際售價銷貨予境外真實客戶,並保留多數的盈餘於虛設境外公司之OBU帳戶,案經該局查獲虛設境外公司之負責人為境內公司之員工,且OBU帳戶之資金有流向境內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其家族成員之紀錄,用以購置豪宅等支出,經循序查調上述資金,該公司負責人始坦承係為外銷而設立境外公司,以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補徵稅款及罰鍰計2千萬餘元。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經營上需要設立OBU帳戶,仍應誠實申報,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簡翠玉,電話:04-230511112233)。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1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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