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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6 17:56:06| 人氣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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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如何判別結算申報之管轄稽徵機關?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1年4月20日由三重稽徵所轄區遷入桃園縣分局轄區,則該公司於101年5月份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桃園縣分局辦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請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曾秋錦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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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7/2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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