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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4 16:32:31|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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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佳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結婚登記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故辦理結算申報列報新婚配偶免稅額時,應注意結婚登記年度,避免造成虛報配偶免稅額而遭處罰。
該局指出,近來審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常見納稅義務人列報100年初辦理結婚登記之配偶免稅額,嗣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需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納稅義務人100年初辦理結婚登記者,其婚姻效力始於100年度,亦即99年度尚未具有婚姻關係,故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然納稅義務人常誤認為100年5月已具夫妻關係,而於100年5月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夫妻合併申報,致發生虛列免稅額之情形。
該局提醒新婚之納稅義務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1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應注意結婚登記年度,以免因虛列配偶免稅額而遭處罰。【#206】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辰萃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26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4/2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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