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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17:19:52|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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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賡續推動法規合理化作業,維護民眾權益



        財政部表示,該部主管全國財政,業務涵蓋國庫、賦稅、關政及國產四大領域,各項業務均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為保障民眾權益,提升服務品質,賡續推動法規合理化作業,茲就近期完成之法規合理化作業,擇要說明如下:
一、 國庫業務部分
 (一) 修正「菸酒管理法」,提高菸酒管理效能及執行實益
        為強化菸酒管理,經檢討修正「菸酒管理法」,業經行政院於101年11月22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主要修正重點包括:強化未變性酒精管理;增進對菸酒業者之管理;明確菸酒品標示事項及酒品廣告、促銷規範;及打撃私劣菸酒,提升私劣菸酒查緝效能等,俾中央、地方相關機關及業界有明確遵循依據,強化法制規範。
 (二) 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1條附表,防杜業者非法製造劣酒
        為防杜業者以變性酒精還原為原料非法製造劣酒銷售,及避免查緝實務上判定困擾,於101年11月22日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刪除具製酒過程會自然產生、食品添加物、致癌或對環保有妨礙物質、易還原及實務已無需要等特性之現行酒精變性劑,以提升國人飲酒消費安全。
二、 賦稅業務部分
 (一) 調高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書面審核金額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而廢棄或原物料及商品盤損,或因過期、變質、破損、呆滯無法出售而報廢者,須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過去營利事業有關「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得予書面審核。為逐步紓解稽徵人力,節省徵納雙方成本,爰核釋將上開書面審核條件放寬至500萬元,俾提升簡政便民服務措施。
 (二) 核釋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過去徵納雙方就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究應屬交際費用或其他費用迭有爭議。考量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其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為真實反映營利事業之經營利潤,爰明訂自102年1月1日起,該費用應以其他費用列支,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三) 核釋信託受託人計算非居住者受益人之各類所得扣報繳時點規定
        為使信託受益人扣報繳作業有一明確規範可供遵循,爰規定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受託人應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計算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扣取及繳納稅款,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次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四) 明確規範特種飲食業查定銷售額之計算公式或方法
        過去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特種飲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為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等),如兼營其他行業營業項目者,目前稽徵實務作業有採一律按「特種飲食業」稅率查定課徵者,但亦有按不同業別分別查定銷售額並適用不同稅率者,常造成分業查定滋生爭議。因此,考量特種飲食業營業性質特殊,有別於一般飲食業,乃明定「特種飲食業」如有兼營特種飲食業以外營業項目者,應以「特種飲食業」之稅率查定計算稅額,以減少爭議,疏減訟源。
 (五) 核釋廠商研磨國產米摻配於麵粉販售,免徵營業稅
        過去水磨式糯米粉應課徵營業稅,惟為提振米食消費,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鼓勵廠商研磨國產米摻配於麵粉販售,且考量產品特性及製程,稻米未經預糊化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係單純物理性混合,未改變稻米、麵粉原始性狀,爰核釋米穀粉之生粉摻於麵粉銷售者,應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以期擴大國產米穀粉之消費及應用。
 (六) 核釋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其使用牌照稅計徵方式
        過去車輛報廢登記,其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報廢前1日。惟考量愛心辦稅及稅費計徵一致性,爰核釋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毁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毁損(即事故)前1日者,使用牌照稅應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毁損(即事故)前1日,以增進徵納和諧及稅費計徵一致。
三、 關政業務部分
完成「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草案,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配合產業發展需要,提供國內產業合理經營環境,檢討修正調降部分農漁業資材關稅,同時調整貨品稅則號別之編排架構及修正貨名,以符合國際規範,俾利海關執行稅則分類事宜。透過上開稅則之修正,有效解決海關實務執行認定疑義,並有利於降低業者生產成本,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四、 國產業務部分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增加投資效益及國產權益
        為提升土地使用強度及投資效益,財政部自99年起積極推動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迄今已3度修正,本次增訂設定地上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如地上權人擬申請作為容積移入之接受基地,於一定條件下得予同意,以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及投資效益,並提高投資誘因。
        總計101年迄今計公告24宗土地,標脫臺北市大安區等12宗,其中於適用容積移入規定後標脫者計有8宗,顯見該規定之修正在市場上有一定之誘因,增進國產權益,創造雙贏。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法規合理化乃長期工作,該部將持續不斷自我檢視並傾聽外界聲音,作為檢討修正之重要參考,其經研議可行者,將陸續修正發布,期能藉由法規合理化,達到興利除弊及保障民眾權益之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勇勝 
聯絡電話:(02)2322-8038
 

資料來源: 財政部秘書室
更新日期: 2012/11/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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