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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09:23:57|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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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王太太來電詢問,其先生於1032月死亡,自己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一筆先生之其他所得,而遭處罰鍰,該筆罰鍰是否可主張自先生遺產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就其本身所得與被繼承人所得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後,可就被繼承人所得占被繼承人及配偶所得總額之比例,所負擔之綜合所得稅,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王太太所詢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因該罰鍰係稽徵機關對生存配偶違反所得稅法申報義務之處罰,並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罰鍰,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9804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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