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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09:23:16|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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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於扣繳稅款後,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或退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列報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分離課稅所扣繳的稅款列入扣繳稅額申報退稅。

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但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國稅局特別提醒,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8040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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