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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 17:20:04|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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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指定特定人認購者,應課徵贈與稅。 (2011/12/12)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形式上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實質卻藉由其對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洽其指定之人認購時,若經查得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時,除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且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或雖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惟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距大,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時,將以受贈人取得之公司股權淨值與其自有資金支付之認股金額之差額為贈與金額核課贈與稅。
該局查獲一案例:甲公司為一家族企業,全體股東包括父母及甫成年子女2人,97年7月經股東臨時會通過發行新股6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1,000元,惟參與現金增資之股東僅渠等子女2人,每人認股金額3,000萬元,經分析該公司於增資前後之股權結構,父母同時放棄現金增資之機會,使渠等子女持股比率大增;又該公司增資後,每股淨值達3,319元,為面額之3倍有餘,顯見父母藉放棄認股權,實際是將各自擁有之認股權贈與子女,經依實質課稅原則輔導補徵贈與稅計1,20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類此案件其贈與日在100年11月11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還要受罰,籲請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以免漏報受罰。如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美秀,電話:04-23051111轉2221)
來源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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