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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指定特定人認購者,應課徵贈與稅。 (2011/12/12)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形式上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實質卻藉由其對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洽其指定之人認購時,若經查得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時,除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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