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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2 08:59:48|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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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稅不繳,除須加徵滯納金、利息外,亦有被行政執行處拘提管收,甚或核發禁止命令之虞!! (2011/9/2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繳款書一經稽徵機關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稽徵機關為了保全國家之租稅債權,得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為各種租稅保全行為,例如就義務人名下之不動產在相當應繳稅捐數額之範圍內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當義務人欠稅達到一定金額以上時報請境管機關限制出境等等。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除得依法為各種租稅保全行為外,原則上在稅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會將案件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區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由執行處視個案具體情節,發文扣押義務人在銀行或郵局之存款、薪資或查封拍賣義務人名下動產、不動產,通知義務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等,如果具體個案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所規定之要件,執行處尚得限制義務人之住居,或向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拘提或管收,最多可管收6個月。
  該局又補充說明,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如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各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千萬元,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執行處得核發禁止命令,限制義務人之生活(例如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或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及日常消費。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當收到稽徵機關寄來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儘速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如義務人確有誠意繳納稅款,惟因經濟狀況不許可致無法一次完繳,亦可於移送執行後向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10009-160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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