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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稅不繳,除須加徵滯納金、利息外,亦有被行政執行處拘提管收,甚或核發禁止命令之虞!! (2011/9/2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繳款書一經稽徵機關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稽徵機關為了保全國家之租稅債權,得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為各種租稅保全行為,例如就義務人名下之不動產在相當應繳稅捐數額之範圍內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當義務人欠稅達到一定金額...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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