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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抗稅駁回 684萬繳定了

中國時報 2011.08.26
 【D04版+王己由/台北報導】

 林志玲因連續漏報3年綜合所得稅,遭台北市國稅局追繳欠稅案,最高行政法院25日駁回她的上訴,判她應補繳684萬多元。

 提起抗稅官司的林志玲,原本被國稅局另裁罰135多萬元的漏稅罰款,法院認為她沒有違反誠實申報的義務,改判不必繳納罰款。北市國稅局以她漏報民國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1732萬7638元,在98年要求補繳684萬4433元綜所稅,並處漏報稅款0.2倍的罰鍰135萬1850元,她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規去年判決她免繳漏稅罰款,須補繳稅款684萬多元,她不服判決上訴,昨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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