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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價收買 殺傷力大於空地稅

中國時報 2011.08.25

照價收買 殺傷力大於空地稅

A04+王信人】

 

 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的法源是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及土地稅法第21條,不必修法,立即可行。

 

 所謂空地,是指私人土地未依法建築使用,或其地上建築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的10%,地方政府可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地主要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限期開發是指直轄市在2年內,一般縣市在3年內要開發,如果期滿之後,地面的建築物仍然低於土地申報地價的50%,地方政府可徵收「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空地稅為地價稅基本稅額的2~5倍,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1%,所以空地稅是依公告地價加徵2~5%。

 

 由於公告地價非常低,因此在土地飆漲時,空地稅遠不如土地上漲的獲利。以信義聯勤為例,95年國防部委託國產局標售,新光人壽得標,在養地2年半後出售,淨賺32.5億。如果課徵空地稅,1年只課0.2億元,2年才0.4億,只是新光賺到暴利的零頭,不痛不癢。

 

 不過,法律還有另一有力的工具「照價收買」,地方政府對應開發而未開發的空地,可依申報地價收買,由於申報地價大概只有市價的2成,即使地方政府向銀行借錢來實施照價收買,都還很划算,對地主很傷。

 

 今年1月,內政部和財政部解除民國74年中央政府發布的空地稅及照價收買「暫停徵」命令,地方政府可視實際需要實施。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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